宣判现场。
青岛新闻网12月25日讯(记者 陈志伟)今天上午,市北区法院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谭某峰公开宣判,被告人主动加入恶势力犯罪集团并积极参加其违法犯罪活动,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王某源、王某方、赵某广(均已判决)等人预谋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小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沙子、水泥等装修材料的经营权,以获取非法利益,后被告人谭某峰加入,并依托以被告人谭某峰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期间,王某冒、李某明、卢某燕、王某阳(均已判决)等刑满释放人员陆续加入其中,逐步形成以王某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谭某峰等7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宣判现场。
2017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谭某峰多次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占、强卖、打砸、损毁在该小区经营商户的建筑材料及经营使用的物品,被害人付某平因此被迫放弃在此经营。经鉴定,其行为共造成商户损失22303.05元。
宣判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强迫他人强卖商品、退出经营,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峰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应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峰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此外,市北区法院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