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至31日,青岛市南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王某华等2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并对24名被告人当庭宣判,首犯获刑二十年。
庭审现场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华、曲某志系夫妻关系,曲某志曾于2007年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2011年至2017年,王某华纠集、管理、控制多名卖淫人员,纠集、联合多名社会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稳固的组织架构。该犯罪集团以在实施卖淫活动中敲诈勒索嫖娼人员钱财为主要犯罪目的,在青岛市市南区多家住宿酒店,以言语恐吓、威胁手段对外地来青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达150余次,犯罪金额达190余万元,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庭审中,法庭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引导控辩双方紧紧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等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24名被告人依次进行了最后陈述。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王某华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曲某志、王某英等23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