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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 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2020-01-03 10:20 作者:韩彤彤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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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月3日讯(记者 韩彤彤)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有关情况。最高法要求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明确在校生因“校园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采取惩戒措施。不少网友对此表示,这是再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政策制定十分“人性化”!

据了解,《意见》共罗列出三类不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形:

其一,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其二,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其三,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要求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此项措施存在误报误读时,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和澄清。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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