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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青岛发布2019十大霸王条款 涉房产旅游多行业

2020-03-12 17:11 作者:黄晓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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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3月12日讯(记者 黄晓)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市2019年各行业合同中常见的不公平条款进行了盘点,“开发商违约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门票售出概不退票”“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客人自理”这些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并不合理,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务必警惕这些陷阱!

房地产开发经营类:

1.即便开发商逾期交付,也不能解除合同

【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自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且买受人不得退房。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在消费者(买受人)已经预先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按时交房是经营者(开发商)的主要义务之一,如经营者(开发商)无限期拖延交房,既违反了经营者(开发商)的主要义务,也不利于消费者(买受人)的合同目的的实现,如不允许消费者(买受人)解除合同,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买受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2.开发商违约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某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如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逾期超过90天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无需支付违约金。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营者(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事先免除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规定,侵害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旅游行业:

3、旅途中的不可抗力

【某旅游公司国内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失,其费用由客人自理。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因遇到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为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所支出的措施费用等应由经营者、旅游者双方共同分担,而不应完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所有费用均由旅游者承担,该行为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4、门票售出概不退票

【某旅游公司门票】游客须知:6.索道票售出后概不退票。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景点门票售出作为简易的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自由意愿的体现,在消费者未使用的情况下,不予退换的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教育行业:

5、你知道合同改了吗?

【某教育中心会员章程须知】签署本章程须知,则视为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同意本中心现已实施或将来可能颁布、实施的全部规章制度。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经营者如需变更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应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后进行更改、补充。若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修改的条款和规则,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仅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消费者同意其已实施或将来可能颁布、实施的全部规章制度,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6、经营者的过错承担

【某教育中心会员章程须知】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失职、未尽责等情况,经相关机构鉴定证明造成实际损害且经有效司法裁判确认成长中心及工作人员有过错的,责任由中心及工作人员承担。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失职、未尽责即属于经营者存在过错的情形,如还需经相关鉴定机构证明且经司法裁判确认后再由存在过错的经营者承担责任,属于变相加重消费者责任与义务,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在线消费:

7、网络购物套路深

【某网站用户协议】本站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您所购商品与网站上公布的价格一致,但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购物网站上公示的价目表,是网站向消费者发布的对商品价格的说明,也是希望和消费者按照该述价格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应当认定为要约。一旦消费者网上下单,网站就应当按照其公示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卖商品,而不应仅仅是“尽最大努力保证您所购商品与网站上公布的价格一致”。因此,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涉嫌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8、网站经营者的法定责任

【某网站用户协议】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作为销售自家生产产品的网络商城,网站经营者自然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站经营者涉嫌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机动车交易:

9、交易平台的法定责任

【某二手车买卖合同】丙方网站展示的交易车辆信息仅做参考,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点评: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二手车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发布的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因此,上述条款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规定,涉嫌免除经营者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车位使用权转让:

10、小区车位那些事儿

【某小区车位转让合同】如因任何原因导致该车位毁损、丧失使用功能,甲方无需退还剩余期间使用费,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造成车位毁损、丧失使用功能的原因可能有多种。首先,如车位本身即存在质量或使用功能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车位使用权受让方有权要求车位使用权转让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次,如车位毁损、丧失使用功能系由车位使用权转让方过错所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车位使用权转让方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再次,如车位毁损、丧失使用功能系由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车位使用权受让方有权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即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最后,上述条款未对造成车位毁损、丧失使用功能的原因进行区分,即约定车位使用权转让方无需退还剩余期间使用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以及第十条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的规定,涉嫌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加重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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