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新闻网4月7日讯(记者 陈志伟 )日前,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张某、刘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男,平度人)、刘某(女,平度人)和窦某在平度市某饭店内吃饭饮酒。约20时许,窦某酒后驾驶鲁B牌照轿车载张某、刘某沿平度市泉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发区高中附近,遇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民警在此查验违章车辆,张某和刘某为阻止执勤人员处罚窦某,遂与执勤人员发生冲突。
在此过程中,张某将执勤辅警吕某摔倒在地,致吕某眼镜损坏,并用手机贴近执勤交警面部进行挑衅并录像;刘某抓伤吕某面部,累计长度大于4cm,经法医鉴定,吕某损伤构成轻微伤;经鉴定,眼镜损失价值人民币20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