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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咋补贴?高新技术企业怎么奖励?解读来了

2020-06-18 17:24 作者:刘倩倩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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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6月18日讯(记者 刘倩倩)今天下午,市财政局科技教育处处长孙朝旭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围绕“财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策解读”这一主题与广大市民交流。他谈到,2019年,市本级支持科技领域的财政专项资金16.25亿元,2020年预算安排19.54亿元,有力支持了科技事业的繁荣发展。针对网友关心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创业补贴等话题,孙朝旭也逐一回复。

记者还从网谈中了解到,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面临资金需求,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提前将企业研发投入及高企认定奖励资金3.08亿元下达到相关区(市),惠及全市290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千帆计划企业,助力科技型企业度复工复产难关。同时,要求相关区(市)主动对接服务企业,开通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为受疫情影响的科技企业雪中送炭,保障相关企业打赢疫情防控战,迅速复工运转。

市财政局科技教育处处长孙朝旭(右二)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

创业最高可申请4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网谈中,孙朝旭谈到,针对创业创新,我市分类型进行补贴支持,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1.2万元/2万元)、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000元/岗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体15万/企业45万,2年贴息)、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200元/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300元/月)、创业场地服务、投融资服务等几大类。

其中,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城乡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等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在2015年6月23日以后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可申领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可申领2万元创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新招用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并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及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为3年,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为1年。

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规定项目的,可申请每月300元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可申请入驻创业中心,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房租补贴。房租费用标准为1.79元/平方米/天,物业费用标准为6.2元/平方米/月,全额收取,预收一年;入驻保证金标准为每个房间2000元;电费标准为0.89元/度,电卡押金为100元。

此外,我市还成立了6000万元的“青岛市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委托青岛创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鼓励企业研发 最高每家每年奖补1000万元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该项政策将之前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该项优惠政策推广到所有企业。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依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对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计划企业”当年加计扣除确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其中小微企业奖补比例为5%,其他企业为3%,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含2亿元)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计划企业”,对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0万元。

具体实施过程,由市科技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奖励金额并印发奖励通知,由市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如有关部门所认定的年度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度在当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之后发生变化,则变化额度将在后续年度奖励费用中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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