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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青岛出台文件,将引导“交房即可办证”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2020-06-26 10:49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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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即可办证”便民服务工作意见(试行)》出台

——我市将引导“交房即可办证”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为探索建立“交房即可办证”工作长效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近日出台《“交房即可办证”便民服务工作意见(试行)》,从完善合同、优化程序、规范流程、协同配合等四个方面进行规范。该文件的出台将加速“交房即可办证”在我市全面落地实施。

引导“交房即可办证”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意见》提到,完善新建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预售、现售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将物业交付、业主共有部位设施设备交付作为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将“交房即可办证”作为推广选择性条款写入买卖合同,倡导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选择使用,逐步引导实现新建房屋“交房即可办证”,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逐步推进新建房屋买卖合同电子化,推广开发企业使用电子印章。在签订新建房屋买卖合同时,通过采集开发企业电子印章、购房人电子签名的方式,形成新建房屋买卖电子合同,并将电子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交备案。

购房人可远程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

商品房的住权和产权之所以不同步,很大程度上源于房屋工程前期手续办理流程的不顺畅。对此,《意见》提到,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工程建设后,应当委托测绘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土地复核验收测量、房屋实测绘,一次性形成同时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土地复核管理及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测绘成果资料。各相关部门应同步完成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复核、房屋实测审核入库。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后即可申请办理新建房屋首次登记。

新建房屋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或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可自愿选择通过远程服务平台开发企业端,申请办理新建房屋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申请所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记录,通过远程服务平台发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购房人选择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申请办理新建房屋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

在登记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1小时办结。

登记材料电子化。新建具备电子签名条件的项目,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新建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一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记录,应采集开发企业代理人和购房人电子签名,形成电子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询问记录;不具备电子签名条件的项目,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可在申请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询问记录,并可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询问记录及房屋买卖合同盖章签字页拍照形成电子图片。  不动产登记远程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远程服务平台受理新建房屋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后,通过系统提取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记录(或材料电子图片),直接办理审核登簿手续。

税费网上缴纳。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网上计征税费,购房人可通过网上缴纳,缴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购房人的申请签发电子不动产权证书或缮制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各部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

《意见》还提到要规范交房流程。明确新建房屋、物业交付程序,减少因新建房屋、物业交付产生的纠纷。开发企业在组织现场交房时,购房人申请领取电子不动产权证书的,由购房人在交房现场直接下载领取;购房人申请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的,由登记机构在交房现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此外,相关部门在开发企业交房现场联动提供水、电、气、暖、网络、有线电视等开户“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要想实现“交房即可办证”,还需多部门通力合作。《意见》强调,要大力促进部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纳税等信息互通共享,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资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在“交房即可办证”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加大新建房屋买卖电子合同及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公安、民政、公积金、银行等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直接使用电子合同及电子证照。

(记者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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