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青岛新闻 > 正文
青岛冠状病毒肺炎平台

【重阳节说法】关注老年人权益 遗产继承这些知识你要了解

2020-10-24 11:29 作者:陈志伟 来源:青岛新闻网
分享到:

青岛新闻网10月24日讯(记者 陈志伟)重阳节将至,老年人权益再受社会关注。面对中国老年人口不断增长的社会现实,关于继承类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我们选择了青岛区市两级法院的相关典型案件,谈谈遗产继承那些事。

共同遗嘱的效力的认定

[案情]被继承人王某燕、曲某贤系夫妻关系,生育王某英、王某侠,王某藤系王某英之女。王某燕于2010年9月8日死亡,曲某贤于2008年1月5日死亡,留有青岛市市北区即墨路房屋一处。王某藤提交的遗嘱载明:“某英、某侠,你父母已属晚年,留下遗言,现住即墨路房子由我名下购买房屋及土地的所有产业权。吾意将此房交与长孙女王某藤接收继承产业权。你们等勿要争执,还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竹藤自幼至今同居于我,左右服侍,工资收入全部交家,一同费用。故将此房的房产及土地产权交与王某藤全面继承。特留遗书,此嘱。父亲王某燕亲书右食指(捺印)母亲曲某贤代笔右食指(捺印)贰零零陆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藤提交的遗嘱虽有瑕疵但可以认定是被继承人王某燕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王某燕所立遗嘱予以认可;被继承人曲某贤则是由王某燕代为签名,虽有捺印,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遗嘱是曲某贤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排它性,且有瑕疵,对被继承人曲某贤所立遗嘱部分不予认可。

[点评]本案被继承人王某燕、曲某贤所立遗嘱为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即为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对于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并未作出规定。共同遗嘱是合立遗嘱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都有订立共同遗嘱的意愿和行为,此类遗嘱才能成立。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曲某贤仅在遗嘱上捺印,无法确认捺印是否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本案中共同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存在明显瑕疵的代书遗嘱无效

[案情]战某美与于某香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3个子女,战某彩、战某、战某华。战某美于2014年去世。战某美与于某香拥有坐落于莱西市的房屋1套。2016年4月,于某香住院期间立代书遗嘱一份并有全程录音、录像。经法院查明,于某香立代书遗嘱时医院已经下达病危通知书,从录音录像看,其躺在病床上,鼻子上插着氧气管,神志不清,宣读遗嘱内容时无任何表情,且录音录像有间断。法院判决认为不能确定遗嘱是于某香的真实意思,其所立代书遗嘱无效。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代书遗嘱落款时间为2016年3月,当时医院已经给于某香下达病危通知书,从录音录像看,被继承人病情严重,神志不清,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代书遗嘱存在明显瑕疵,无法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该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支持。

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臧某荣育有女儿隋某、儿子邹某。邹某提交臧某荣所立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有房屋一套,死后由儿子邹某继承。立遗嘱人处有臧某荣签名及捺印,见证人刘某月、杨某兰签名并捺印。隋某对遗嘱不认可,认为系打印形成,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为无效。法院认为,不能简单以遗嘱形式系电脑打印而认定遗嘱无效,签字捺印是否系本人书写、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判断遗嘱效力的关键。见证人并未看见臧某荣在遗嘱上签字捺印的过程,臧某荣签印是否其本人所为无法确定。根据举证距离远近等因素,法院要求邹某进一步举证,进行笔迹和捺印鉴定以证实遗嘱真实性,邹某不同意,应承担不利后果。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的实质要件而无效。

[点评]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书遗嘱中“自书”必须为用笔书写,多媒体时代已经改变了人们传统读写模式,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打印遗嘱。遗嘱除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外,效力认定的关键在于立遗嘱人能否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能简单以遗嘱系打印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认定无效。本案因无法确定遗嘱中签字捺印是否本人所签,从而也无法认定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遗嘱效力不予认定。

继承遗产应先清偿所欠债务

[案情]刘某亭与妻子刘某花共生育三个子女:刘某风、刘某权、刘某桂。刘某花于2012年10月死亡,刘某亭于2015年7月死亡。争议房产原登记在刘某亭与刘某花名下,现登记在刘某权名下。2012年1月,刘某亭和刘某花二人与刘某权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争议房产全部赠与刘某权所有。后刘某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刘某权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刘某权返还赠与的争议房产,法院判决撤销刘某亭、刘某花与刘某权所签订关于房屋赠与合同中刘某亭的份额(全部房屋的50%),刘某亭、刘某权各享有50%的所有权。2015年6月,被继承人刘某亭立下遗嘱,将上述房产份额归刘某风、刘某桂继承。刘某权主张购买案涉房屋时其出资372224.2元,并出资10万元予以装修,并出具了刘某亭与刘某花书写的欠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刘某亭生前将赠与行为依法撤销,刘某权支付的相应购房款及装修款,对刘某亭而言已经没有合法根据,据此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刘某亭去世后,其享有的争讼房屋所有权份额由刘某桂、刘某风继承,对刘某亭的不当得利之债依法应由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承担。判决: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刘某亭遗产范围内各支付刘某权118056元。

[点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列。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主要包括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和因损害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本案中因刘某权在购买房屋时出资并装修,刘某亭与妻子刘某花曾经出具欠条,该购房款及装修费用应作为遗产债务由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刘某亭遗产范围内支付给刘某权。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情]邓某祖与邓某庭系被继承人邓某松、翟某婚生子女。2016年邓某松去世,名下留有存款34万余元。邓某祖、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存款。邓某庭提交邓某松与翟某2012年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称:“我的儿子邓某祖只要父母的住房,父母不给,邓某祖和妻张口就骂动手就打。邓某祖的母亲没有劳保,邓某祖不管他母亲吃不吃饭,不赡养,到现在已六年不上门,无条件继承。”法院考虑到被继承人遗嘱中所述邓某祖不尽赡养义务,认为邓某庭对邓某松生前尽赡养义务较多,且翟某年老多病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对案涉遗产按照翟某50%、邓某庭40%、邓某祖10%的比例进行了分配。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案件中,分配遗产时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对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弘扬。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

[案情]被继承人管某盛、孙某美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个女儿分别为管某英、管某兰、管某贞、管某书、管某爱。管某盛于2015年12月去世、孙某美于2014年11月去世,管某盛、孙某美生前留有位于黄岛区平房4间。2004年3月,经管某盛夫妇同意,管某英的四儿子袁某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2005年6月,管某盛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在黄岛区黄岛办事处某村有四间房屋登记在我名下。四十年前我和老伴孙某美指定女儿管某英和女婿袁某友养老送终,当时已经写了一份养老协议,由村干部作为在场见证并代笔写下协议。女儿管某英夫妇这些年来很孝顺,对我照顾很好,我经过慎重考虑,仍然决定在我去世后,位于某村的四间房屋由管某英夫妇继承……。”案涉房屋已由管某英夫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管某盛、孙某美去世时,由管某英、袁某友夫妇为其送终。管某英提交由本社区17名居民联名出具的证明一份,称管某英结婚时,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将管某英之夫袁某友招为养老女婿,当时并立下协议一份,内容为管某英夫妻二人为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养老送终,管某盛夫妇去世后,其所有家产及房屋归管某英夫妇所有。法院判决管某盛、孙某美名下平房四间归管某英所有。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定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独创,符合我国国情,可以避免遗嘱的某些弊端,减轻社会负担,弥补社会救济的不足。本案中,虽然遗赠扶养协议因年代久远遗失,但是作为养老女婿的袁某友对被继承人夫妇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亦在遗嘱中确认了与袁某友夫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其尽到赡养义务的事实,法院判决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执行,由袁某友夫妻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老人的居住权利依法应当得到保障

[案情]1992年白某氏及其丈夫白某泽与儿子白敏某、白茂某协商分家以及养老等事宜,并立有分家单一份。分家单中载明“房子:敏某分南屋四间,茂某分北屋六间,其中老的住东二间至老的不在时,东二间归茂某所有,与敏某无关。”法院认为,结合当地风俗,对上述内容应理解为,白茂某分到北屋六间,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白茂某父母对其中东两间享有居住权。白某氏起诉要求继承分割北屋六间,于法无据。但是白茂某应当保证涉案房屋拆迁后白某氏享有拆迁前同等的居住条件。白茂某同意为白某氏提供相同条件的房屋,白某氏不同意。白某氏要求白茂某提供相应的租房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租房费用按1000元/月,暂计算10年,10年后白某氏可继续向白茂某主张租房费用。

[点评]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保证老人的居住权,可以使老人得到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籍。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农村地区,老人按照习俗分家时通常会将自己的房产分给儿子所有,自己只是保留居住权,因此对老人的居住权利应当给予充分保护。本案中老人愿意要租金,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请求,也是尊重老人意愿的体现。

让亲情重回家庭

[案情]刘某香系被继承人宫某瑞之妻,有二子宫某杰及宫某全,宫某瑞2008年3月去世。登记在其名下房屋有两处,一处由刘某香居住,另一处六间房屋由宫某杰与宫某全居住。宫某全、宫某杰在该村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在本村共有宅基地房屋两处,虽均登记在宫某瑞名下,但根据我国农村风俗习惯及国家“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认定刘某香居住的房屋四间其中两间属于被继承人宫某瑞的遗产,宫某全、宫某杰居住的六间房屋未认定为宫某瑞的遗产。刘某香上诉,二审期间法院经审理查明,因为该房屋纠纷,母子之间已经五年没有说话,刘某香到法院开庭才知道自己已经有了小孙子。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香居住的房屋四间归刘美香所有;宫某瑞名下另六间房屋,宫某杰居住的东三间归宫某杰所有,宫某全居住的西三间归宫某全所有。母子之间和好如初。

[点评]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大多为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因财产争端对簿公堂,父母与子女结仇,兄弟姐妹反目,亲情被利益所冲散。即使案件胜诉,亲情却已不在。“家和万事兴”,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既是我国继承法的原则,也有利于树立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因此,希望通过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让亲情回归家庭,让更多的家庭和谐幸福。

《民法典》关于继承有这些亮点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关于继承有以下亮点:

公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立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口头遗嘱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有效的,但是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尽量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立遗嘱;

(1)自书遗嘱,即自己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即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之一可以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即通过技术设备书写、打印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即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除自书遗嘱外,以其他方式立遗嘱时均需要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签名,否则遗嘱无效。

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 最后应该以哪份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注意:立遗嘱之后感到后悔了,可以将遗嘱全部撤回,使其自然不发生效力;也可以只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还可以立一份新的遗嘱,使旧的遗嘱自动失效。立有数份遗嘱,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想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内容为准。《民法典》取消了之前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

子女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 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注意: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天经地义,但是很多不孝子女平时对父母不管不问,不仅不尽孝道,甚至还虐待、遗弃父母,情节严重,父母去世后却只想着怎么分遗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但是《民法典》新增了宽宥制度,即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一制度体现了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在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并存的情况下,哪个效力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嘱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注意: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和完善。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对生前的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当让其按照协议优先取得遗产。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分享到:
© 青岛新闻网版权所有 青岛新闻网简介法律顾问维权指引会员注册营销服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