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9月24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孙仁强)今天,青岛新闻网从即墨区公安分局获悉,近日,即墨警方依法对7名不按规定扫描场所码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
王某经营某托管服务部时,不按规定落实员工及顾客扫描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姚某经营某快递驿站时,不按规定落实顾客扫描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韩某经营某拉面馆时,不按规定落实顾客扫描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安某经营某瑜伽跆拳道店时,不按规定落实顾客扫描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赵某经营某排骨米饭店时,不按规定落实顾客扫描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七日。
崔某广经营某超市时,不按规定落实顾客扫描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林某经营某大众浴池时,不按规定落实顾客扫描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相关链接: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违法行为有哪些?
1、对经营场所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在公民进入场所时未查验“场所码”扫码,首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后再次查获的,或者首次被查获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公民拒绝履行“扫码通行”义务,首次被查获,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经营场所、公民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引发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4、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