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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破坏耕地,青岛两被告担刑责外还赔偿生态损失修复土地

2022-12-01 11:02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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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自强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毁坏土地16.79亩,其中耕地14.28亩、非法采挖砾矿48372.9立方米。11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起涉及非法采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非法采矿罪,两被告获刑三年并被处罚金,同时两被告赔偿案涉被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55万余元,在指定期限修复被破坏的土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于某某(在逃)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79.16亩土地租赁给该公司。后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卢某某提供人员、机械在该地块采砂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34.89亩,其中耕地26.7亩。经鉴定,案涉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214123.56立方米,资源价值量化为人民币4282471.2元。此外,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村挖砂用于工程施工及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16.79亩,其中耕地14.28亩。经鉴定,案涉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48372.9立方米,资源价值量化为人民币967458元。后卢某某主动投案,徐某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并愿意自行修复生态环境,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被告人卢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赔偿案涉被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55万余元,在指定期限修复被破坏的土地,否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625万余元。二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作为全国首例依职权提级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提级审理有助于推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通过刑事、民事诉讼衔接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指导基层法院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该案也是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多单位联动协作的样本,有利于八单位健全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各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联动配合,努力打造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环境资源审判“青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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