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31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加快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日前,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根据《办法》,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开办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对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基本要求,申请等级评定。未进行备案或者行政许可到期未备案的;近1年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的;近1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宗教活动、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财务管理违法违规等情形,经通知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等情形的 ,评定机构不予以评定。
《办法》明确,青岛市民政局组织成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负责各等级养老机构评审、复评、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证书、牌匾发放等工作。
养老机构结合自评情况向评定机构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机构自评报告,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近三年所获荣誉和奖项;养老机构服务制度、标准体系建设相关文件,其中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体系及岗位手册等。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养老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区(市)民政部门依照申请条件,对养老机构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报评定委员会。评定机构组织评定人员开展等级评定,包括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评定机构经评定提出初步意见,书面报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并向社会开展5个工作日的评定结果公示,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
青岛市民政局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发布公告,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一星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等级证书,三星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
据了解,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其中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级分别对应国家标准的5级、4级、3级、2级、1级。全市五星+养老机构数量不超过5家。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3年,每3年评定一次。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