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青年人才购房券(以下简称“购房券”)申请审核、使用兑付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就业创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首次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首次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同时有就业和创业记录的,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首次就业或创业的最早时间为准。
(二)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印发之日及以后,来青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
二、申领条件
申请领取购房券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不含)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不含)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二)申请人须为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创业的,须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或个体经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人须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全市范围内无住房(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且未购买过产权型人才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在青就业研究生补贴、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申请人,仍可申请和使用购房券。
三、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人10万元、5万元标准发放购房券。
四、申请审核
(一)个人申报
申请人自2024年11月11日起可登录“青岛市青年人才购房券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申领购房券,并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二)审核发放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相关信息通过“青岛市人才数智赋能系统”进行自动比对,实现“即申即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或信息系统无法自动比对的,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人工审核;区(市)人工审核仍存疑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转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系统无法调取数据的审核要素,依据申请人的诚信承诺开展人工审核。
经审核通过并公示3日无异议的,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购房券实时推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可随时登录系统查询,需要纸质购房券的可到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
五、使用兑付
(一)购房人(未婚的为申请人本人,已婚的为申请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下同)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使用购房券抵扣购房款(首付款)。首付款个人实缴部分不得低于现行国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标准。
(二)购房人使用购房券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增加“青年人才购房券补充条款”,并登录“青岛市青年人才购房券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申请,经对购房人住房、婚姻状况进行比对,复核通过后购房券备案生效、自动核销。系统比对复核当日办结,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或信息系统无法自动比对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比对。购房后需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先和购房人签订退房协议,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撤销购房券核销备案申请,购房券作废后方可按程序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券作废的,申请人可按程序重新申领购房券,年龄信息以首次申报时间为准。
(三)购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本人或配偶使用,只能使用一次,不得转让和拆分。申请人及配偶同时具备购房券申领条件的,可分别申领并叠加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人才使用购房券购房。
(四)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网签备案、交齐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青岛市青年人才购房券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兑付购房券资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审批兑付,涉及预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资金,直接划入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购房人使用购房券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于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期间完成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逾期购房券自动作废。
六、资金拨付
(一)购房券资金由市财政、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由市、区(市)财政统筹安排。其中,申领时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负担;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
(二)购房券资金由市级统一安排预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拨付给需兑付购房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按规定应由区(市)承担的部分,市级先行拨付,区(市)通过年底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七、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实施购房券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市)开展申请审核、使用兑付等具体工作。
(二)市大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青岛市人才数智赋能系统”与“青岛市青年人才购房券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工作,支持购房券申领资格“即申即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购房券所需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四)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申请人户籍、婚姻、就业及社保、不动产登记、创业等信息核验工作。
(五)各区(市)政府负责区(市)财政资金保障等相关工作,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申请人资格审核、购房券使用、兑付信息审核等具体工作。
(六)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商业银行为青年人才购房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实施容错免责及资金追回机制。因系统漏洞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错误,对经办人员予以容错免责,造成资金错发多发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牵头追回;因经办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错误,不得纳入容错免责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券,以及申报信息不实造成购房券错发且拒不返还错发资金的,按照市级人才政策申请人失信惩戒制度,5年内不得享受市级人才政策待遇,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0日,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