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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立法推动排水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12-20 21:04 作者:宋波鸿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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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2月20日讯(记者 宋波鸿 通讯员 曹斯禺)排水管网是城市的“地下血脉”,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城市韧性和环境保护水平。2024年12月2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这是该法规自2010年实施以来,首次进行全面修订,将为破解排水管理难题,推动城镇排水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聚焦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本次《条例》修订一方面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将国家、省有关排水工作的最新要求进行细化落实,另一方面,对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排水管理新矛盾、新难题,在立法中予以回应,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予以固化,更好发挥法律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设施运行维护、设施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加强城乡统筹,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将法规名称由“城市”排水条例修改为“城镇”排水条例,扩大法规的适用范围,为加强排水工作城乡统筹奠定基础。《条例》对排水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排水设施的建设与验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排水专项规划制定的流程、依据和主要内容,排水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开发建设、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二是科学建设排水设施。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统筹安排设施建设与改造。禁止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混接,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进行分流设施改造,新建住宅阳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建设项目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组织项目设计方案联审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三是对排水设施建设完成后的验收、移交流程进行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图纸、竣工测绘、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强化源头管控,把握关键环节实现精准治理。从雨水、污水的排放管理到污水污泥的处理处置,《条例》对各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一是雨水、污水的排放管理。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明沟、暗渠、湖泊、海洋以及其他自然水体,禁止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明确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尾水排放的相关要求。二是污水排放预处理。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等六种情形的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从事餐饮、汽车修理等活动的,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隔油池、沉砂池。三是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明确水质管理要求,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其维护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负责,按照规定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实施日常监控。完善污泥处置规定,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按照规定报告。

坚持建管并重,健全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机制。《条例》对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保护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维护管理责任。明确公共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以及公园、下沉式广场、涵洞等的管理维护主体,所有权不明或难以确定管护单位的排水设施,由市或者所在地的区(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分级事权划分负责维护管理。二是强化灾害预防。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发生排水管道堵塞、污水冒溢、排水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处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汛前与汛期工作,建立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三是加强设施保护。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推动科学监管,保障排水工作有序开展。《条例》对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一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实行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排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排水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测和排水智能化运行调度,提升排水安全保障能力。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对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的,以及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保障法规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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