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30日讯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经许可,无论是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都是违法的,一旦引发事故后果不容小觑。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一些个人或商户在没有获取资质的情况下,为一己私利,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12月25日,青岛平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会同郭庄派出所果断出击、迅速行动,在平度市凤台街道某村庄内,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大量烟花爆竹。
经审查,李某某在没有获取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在其家中查获各种礼炮218箱,鞭炮128块,共计30932响。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按照统一部署,平度市公安局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积极组织警力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通过全面排查、加大检查力度、广泛宣传等方式,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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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春节将至,青岛公安提醒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1、哪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警方提示: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热线:110。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