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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 社会组织将按信用等级差异化监管

2025-01-06 10:50 作者:张晓楠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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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月6日讯(记者 张晓楠)近日,青岛市民政局联合青岛市委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青岛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办法》自2025年1月16日正式实施。

其中明确,对青岛市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市、区(市)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确定信息来源范围】

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使用的信息来源,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及其他信息。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划分信用分类标准】

据了解,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其中,社会组织社会信用良好的归集为A类,是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4A等级和部分符合条件的3A等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信用正常的归集为B类,是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但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以及获得2A、1A等级的社会组织,或者未获得评估等级但运行合法合规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信用不良的归集为C类,是指具有活动异常情形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严重失信的归集为D类,是指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社会组织。

【参与公益慈善纳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特别指出的是,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成效良好信息在A类标准的范围之内,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在B类标准的范围之内,这在全省首次把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纳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办法》同时明确,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的情形,民政部门及时调整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确立差异化监管措施】

《办法》提出,民政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民政部门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B类社会组织,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主要措施,注重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我约束,实施必要监管;对C类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适当增加财务审计、现场检查、专项执法抽查频次,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D类社会组织,除采取C类社会组织监管措施外,民政部门还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依法采取增加现场检查、专项执法抽查频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等措施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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