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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最新发布!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6-09-02 09:59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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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青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请自觉遵守青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为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净化城市环境,建设美丽岛城贡献力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具体范围请到相关区(市)政府网站查询最新通告(通知)。

(三)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

“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美丽岛城,离不开全体市民的共同守护,让我们行动起来,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音污染,共享安全文明、空气清新的生活环境!

青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此外,日前,

青岛市崂山区、西海岸新区、

城阳区、即墨区发布通知,

划定全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崂山区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崂山区全域

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持续改善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崂山区全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辖区内以往禁放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7日

西海岸新区 

城阳区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城阳区全域为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持续改善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城阳区全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辖区内以往禁放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

即墨区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即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有效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即墨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即墨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制作、销售、运输烟花爆竹。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25日,辖区内以往禁放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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