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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胎儿死亡是否还享受拆迁补偿款 法院这样判

2018-05-06 09:18 作者:桂强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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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胎儿死亡法院判继续发补助

2014年,周军(化名)与某房地产公司、某合作社共同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周军一家享受自住楼安置的人员共8人,其中包括女儿周芳(化名)所怀一名胎儿。不久,周芳流产,对方因此未按之前签订协议发放款项。于是,周军将某房地产公司、某合作社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向其给付周转补助费37500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二被告给付周军周转补助费34500元。

胎儿死亡后是否发放补助起纠纷

2014年,周军、某房地产公司、某合作社共同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约定周军一家享受自住楼安置的人员共8人(含一胎儿),符合拆迁政策规定村民补助条件的共8人(含一胎儿)。但女儿周芳流产后,某房地产公司、某合作社并未按照约定发齐8人的周转补助费,而是在大部分月份按照7人发放这笔补助费。

因双方就胎儿死亡后应否发放该人口的周转补助费等意见不一,周军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某合作社连带向其给付周转补助费37500元。

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涉案拆迁政策文件中曾规定:“持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且自奖励期开始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予以安置”,而涉案拆迁项目的奖励期是从2013年12月21日开始。在认定为被安置人口的胎儿死亡后,周芳再次怀孕,并于2014年12月28日产下一名男婴。按照规定,该男婴不符合作为被安置人的条件,故不应认定为被安置人口。

双方所持拆迁政策文件不一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周军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安置协议》,约定周转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双方共同确认被安置人员包含周军之女周芳及签订协议时周芳腹中胎儿。协议签订后不久,周芳流产。同年3月,周芳再次怀孕,并于2014年12月28日,生育一子小迪(化名)。

双方曾共同确认,协议签订之日起,二被告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周转补助费,自2016年7月起,该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此后某合作社于2014年1月至6月、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按照7人的标准向周某发放了周转补助费。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按照8人标准发放了周转补助费。

对此,该合作社解释称,在周军没有提供存在有关胎儿的合法证据前,不应发放该口人的周转补助费。发现胎儿死亡后,随即停发了该口人的周转补助费,且周转补助费实际由某房地产公司发放。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拆迁政策文件与周军提供的并不一致。经向住建委调查,在住建委备案的拆迁政策文件与周军提交的一致,文件中未载明某房地产公司所述的涉及本案的内容。

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应按8人履约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法官尹博文介绍说,双方签订《安置协议》时,已经根据当时被拆迁房屋的人口状况达成了一致意见,确定被安置人口为8人,但二被告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周转补助费,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且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二被告曾按照8人标准向周军支付周转补助费,故可以推定二被告签订《安置协议》时认定周军一家按8人予以支付周转补助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她也提到,二被告应支付周转补助费的具体数额要以法院核实为准。

对于房地产公司认为小迪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答辩意见,尹博文法官表示,拆迁政策文件只是政策指引,并不直接对《安置协议》签订的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且周芳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后,双方并未就此达成新的合意,因此二被告仍应按《安置协议》履行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周某周转补助费34500元。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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