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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救助警犬成“偷狗”?该警犬已不是第一次被偷

2018-10-28 17:26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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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的应女士在微博发帖称,他们夫妻二人因救助了一条德国牧羊犬而遭遇刑事立案。警方说是这条牧羊犬是警犬,他们的行为属于盗窃。

巧的是,这条警犬已不是第一次被人带走了,此前还有两人因它被处以刑事处罚。

“捡狗”变成“偷狗”?

今年6月28日,浙江金华的应女士和丈夫出门,8时左右路过政和街,发现一条德国牧羊犬在翻垃圾。“狗很瘦,看起来很可怜,我们把它带了回去。没想到几天后,辖区多湖派出所民警找到家里,说我们盗窃警犬。”

应女士的丈夫朱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了当时的场情形。

“当时是夏天,担心这狗会被渴死,很晚了,也没有看到有被拴绳子,我离它十几米远的时候,对它招了下手,它就自己扑过来了,摸了摸它,这条狗很脏很瘦很臭。”

应女士说,捡狗时全程没有强制拽狗的举动,只是在上电动车时,丈夫托了一下狗的前脚,它就自己上了车。“回家后,洗澡喂食喂水查找项圈,都没有找到原主人的信息。”

应女士称,她本人有多次救助狗的经历,之前有过捡到狗报案未被受理,所以这次就没当回事也没报案。恰巧那几天,她的丈夫接了一些雕刻的活,为狗寻主的事就暂时拖着了。没想到几天后,警察找上了门。

▲应女士的微信朋友圈内容。

“当时并不知道是警犬”,应女士觉得很冤枉,本来是救助却变成了盗窃,“还有人指着,说我们是偷狗贼夫妻。”

事情迟迟没进展

据悉,垃圾桶上方有一个监控,警方根据监控锁定了电动车牌号,继而找到了应女士夫妇。

7月1日,应女士夫妇被带到派出所立案,罪名是偷盗国家财产;7月2日凌晨,应女士做了第一份笔录;7月3日,交钱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缴费票据单。

应女士说,这事本来不复杂,以为自己能够说清楚,且事发现场还有一个监控摄像头。“但过了几个月,仍没有解决。民警认为我们看中了这只狗的价值,想据为己有。”

“据了解,应女士家里做雕刻生意,有车有房。应女士还委托律师递交财产清单,希望能证明他们不至于干偷狗的事。

现在,令应女士夫妇感到无奈的是,他们成了犯罪嫌疑人,生活备受困扰。“做生意需要出差,但我们现在哪儿都去不了。”

10月8日,应女士在微博上通过付费问答,向“杨文战律师”提问,寻求法律帮助。

▲相关微博截图

警犬“老三”有故事

值得一提的是,7月2日,应女士夫妇做完第二份笔录从派出所出来,又看见那条警犬在相同的地点翻食垃圾。

▲警犬又在相同地点翻垃圾。

为啥这只警犬总是独自翻垃圾?应女士在微博里称,是民警“故意放出去吃垃圾和随地大小便”。

▲微博截图

据了解,这条警犬名叫“老三”,出生于2018年1月1日,警犬编号为15015601110101953,是多湖派出所从警犬基地购置,用于治安巡逻。

今年5月,它就被“偷”过一次,有两人为此被处以刑事处罚。

▲《浙江法制报》对相关内容的报道。

据《浙江法制报》报道,丁姓父子俩下班路过派出所,见到“老三”喜欢得不得了,见四下无人就把它带回了家。几天后,警察找上了门……

经鉴定,被盗的“老三”市场零售价为15000元。7月下旬,金东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丁姓父子因盗窃罪,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还有该案的审讯视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这次究竟是故意盗窃,还是主动救助,目前只有应女士一方的表述,在事实证据尚未完全浮出水面的情况下,还不好妄下结论。但从种种迹象看,的确有实施救助的可能。

对于应女士一方的救助主张,一个比较有利的证据,就是该警犬处于“脱管状态”。盗窃罪名能否成立,需要有公私财物从一方控制下违法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也就是说,“被盗窃”的财物,必须先要处于物主的管控范围,或者具有明显的占有标识。

在我们的印象中,警犬外出都会有专人牵引,且穿有警犬标识背心。在这两起事件中,“老三”却总是单独外出。

是谁给这条警犬“放风”

与在追究“带走放风警犬”刑事责任的同时,我们也要追问——究竟是谁给这条警犬“放风”。

同一条警犬竟在两次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被“带走”,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在哪里?

▲图文无关,图片来自新华社。

对于警犬的饲养、管理和使用,在公安部出台的《警犬饲养管理规则》《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等规范中有明确要求。

就算是一条普通的宠物犬,按照城市管理法规,也不能在街头“放风”,给市民的人身安全带来风险。

10月9日,有媒体联系金东分局政治部马主任,希望了解“老三”平时的管理情况。马主任表示需要向有关部门了解后再回复,但具体回复时间不好确定。截至10月26日下午,记者仍没得到回复。

10月27日深夜,金华市金东公安分局针对此事发布了情况通报。

“通报称,犯罪嫌疑人朱某、应某知道该犬系名贵犬种德国牧羊犬。针对该起案件暴露出警犬管理方面的问题,分局督察部门已开展调查,并视情作出处理。

让警犬在街头“流浪”,形同一个移动的“执法陷阱”,让公民动辄得咎,实在不该。如果是责任人员“玩忽职守”,那就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语

应女士夫妇带走“老三”,究竟是“偷犬”,还是“救犬”,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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