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亲生女儿偷拿他人财物,遵义一位父亲将女儿用电话线捆绑殴打,并导致女儿不幸身亡。12月11日,这位父亲因故意伤害致女儿死亡,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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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教育方式不当,致11岁女儿死亡
12月11号上午10点,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绥阳县籍男子冉某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一案,据了解,该案的案发时间是今年的7月19号,被告人冉某雨于当天晚9时许,将自己年仅11岁的女儿殴打致死。
经依法审查查明,今年的7月19号,被告人冉某雨11岁的女儿冉某怡因在湄潭县七彩部落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带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教育。
事后,冉某怡被亲属带回家中,当晚9点,其父亲冉某雨从遵义赶到湄潭县,在亲戚家中对女儿冉某怡进行教育。
在教育过程中,冉某雨用电话线将女儿的手、脚进行捆绑,并用拉伸的铁衣架对其手部、腿部、臀部等部位断断续续殴打长达三小时之久,直到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才停止,发现女儿无动静后,他才急忙将孩子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冉某雨也对自己的这一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
被告人冉某雨:如果我不教育她我也是一个错误,只能说我的教育的方式不对头,是现在我认罪。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湄潭县法院认为冉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10年。
当天的庭审,还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女孩生前就读学校的学生家长近100人旁听了庭审。
“本案的发生,令人感到沉痛和惋惜。”法官说,亲生父亲因教育方式不当,不仅让孩子付出生命的代价,自己也身陷囹圄,让人唏嘘。
在当庭对前来旁听的孩子家长进行法庭教育时,法官说,每位家长都渴望孩子成长,但却往往忽略了孩子的认知能力、生理特点,当孩子的品行出现偏差时,更应当做到春风化雨、正确引导,“黄荆棍下出好人”的陈旧观念不应该成为伤害未成年人、甚至剥夺他们生命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