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五个未成年的孩子非法获取一辆摩托车,一人驾车、两人坐车,造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面临近80万元赔偿,谁来买单?近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5月的一天,A、B、C、D、E五人(最大的2002年出生,最小的2004年出生)共同非法获取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A驾驶并搭载着B、C沿开福寺路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某小区时,撞上骑自行车的关某。事发后,三人弃车逃离现场。经抢救无效,关某于四天后死亡。
关某的父、妻、子、女(四原告)将ABCDE五人及各自监护人诉至开福法院,要求被告A及其监护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781123元;其余被告及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A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关某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该无牌二轮摩托车事故前的行驶参考速度为44.1 km/h;死者关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A所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系五人共同非法获取。
四原告诉称:被告A及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摩托车为五人共同通过非法方式获取,应当由五人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开福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伍峥嵘认为,本案中,致受害人关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告A所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与关某所骑自行车相撞,且有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书。被告A应承担责任。
被告B、C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对于明知是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超载仍搭乘的行为可能发生事故是有一般预见能力的,对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了危险,应承担避免这种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被告B、C未尽注意义务,实施超载搭乘的先行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A、B、C、D、E属于此次肇事车辆的非法占有者,且被告A的驾驶行为属于高度危险行为。五被告共同非法获取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此违法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D、E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发时,五被告均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五被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多个侵权责任人应当根据自身责任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被告A承担事故责任的60%,被告B、C各自承担事故责任的15%,被告D、E各自承担事故责任的5%。法院依法核定四原告各项损失为773527元。故判决被告A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424116.2元(减去其已支付的4万元后的金额);被告B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116029元;被告C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116029元;被告D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38676.3元;被告E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38676.3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B、D不服判决,遂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