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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8名学生最小受害者12岁 获刑14年半

2019-03-30 12:07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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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查某(化名)隐瞒真实姓名、年龄,谎称自己开公司、酒庄,通过qq、微信等方式,认识多名初中女学生。查某利用初中生年幼无知、经济拮据的特点,通过唱歌、借钱、逼债等方式,引诱、逼迫多名未成年女性或幼女,与其在宾馆内发生性关系,案发时6人尚不满14周岁,最小的受害者案发时仅12岁。3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查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查某今年48岁。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查某隐瞒真实姓名、年龄,称自己开公司、酒庄,通过QQ群、QQ空间、微信等多种方式,认识了某县内多名初中女学生。在聊天过程中,查某利用初中生年幼无知、经济拮据,以男女朋友或兄妹相称,通过频繁发红包、转账、买东西、吃饭、唱歌、借钱、逼债等方式,引诱、逼迫多名未成年女性或幼女,与其在宾馆内发生性关系。

判决书显示,查某共强奸了8名未成年女性或幼女,其中因两名受害者拒绝犯罪中止。他利用年幼无知、经济拮据的特点,通过发红包、借钱、逼债等方式,引诱、逼迫受害人与他在宾馆内发生性关系。而在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查某往往会给受害人一些钱,对她们进行安抚,数额从1000多到1万多不等。

庭审中,查某认为其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不构成强奸。法院认为,查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隐瞒真实姓名和年纪,目的就是想交往年纪小的女孩,其知道涉案多数被害人均在读初中,有的读初一,其中有受害人告诉过他其14岁,读初中。

查某作为一个具有社会经验、正常认知判断能力的行为人,并非不知道被害人可能是幼女,甚至在主观上系积极追求状态,在此情况下,仍旧试图或者确实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且事后以不同形式给予被害人相应的钱物,因此,应当认定为其明知,构成强奸罪。

此外,在一些犯罪事实中,虽然查某没有采取暴力手段逼迫,但是以偿还借款等条件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仍然构成强奸罪。

法院认为,查某以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强奸妇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中在强奸两名受害者时系犯罪中止,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以被告人查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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