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
苏州一对情侣非婚生子,
闹了矛盾后将孩子送人。
4年后,他们反悔,想要回孩子……
生母将儿子送人
4年后反悔将养母告上法庭
2014年,苏州常熟的俞女士和刘某未婚生子,两人有了矛盾后,想把六个月大的孩子送给别人抚养。张女士得知这个消息后,付了3万元营养费,领养了这个孩子。
4年后,俞女士和刘某找到张女士,想要回他们的亲生孩子。此时,张女士一家已与孩子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坚决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被送走的孩子
2018年8月,俞女士、刘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将他们的亲生孩子,也就是张女士的养子送回到他们身边。
庭审中,孩子的生父刘某称,是孩子的生母俞女士私自将孩子送养出去的,他从来没有见过孩子。2018年下半年,他知道了孩子的去向后,坚决要求要回儿子。俞女士说,当年她一时冲动将孩子送了出去,后来她与儿子的生父结婚,家庭情况比较稳定,希望将亲生儿子接回,共同生活。
常熟市人民法院法官徐畅介绍,这起案子法律关系简单,因为当时张女士在领养孩子时,没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因而收养关系无效,按照法律,孩子应送还给亲生父母抚养。
然而案子的难点在于情理和法理上存在着冲突,“一方有骨肉亲情,另一方有四年的养育情,两方对孩子都有感情。”
孩子送归亲生父母处生活
张女士被告上法院,这让她和家人很难接受。她说,当年俞女士曾写下字条,表示与孩子断绝关系,如今却出尔反尔。另外,张女士说,她们一家人辛苦地将孩子带大,付出的财力、精力及情感无法估量,并非简单的经济补偿可以解决。
经法院大力调解,孩子的亲生父母答应返还营养费3万元,并补偿抚养的费用12万元给张女士;张女士同意给彼此一段适应的时间,之后将孩子送还。
专家提醒,如果要领养孩子,一定要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这样的收养关系才有效;私下商量好,给钱就领养孩子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在广东收养入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收养入户需要什么材料?
怎么办理收养入户?
收养入户条件及所需证明材料
一、收养入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申请随养父母迁入本市。
1、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3、符合收养法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已在收养登记地入户的弃婴(童);不属于弃婴(童)的,被收养人应已登记入户。
二、收养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入户,需提供入户申请报告、《收养登记证》、合法住所证明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还需提供送养人户口簿、身份证、被收养人出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