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亮独自跑到家附近的河边玩耍。该河道附近设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禁止下水游嬉捕捞”的警示牌,但小亮还是越过了警示牌及绿化带,进入河道嬉水,最终遭遇不幸,溺水身亡。
小亮父母认为,河道管理者(即当地街道办事处)存在未在河道边加装必要的护栏及警示措施等疏于管理的行为,导致了小亮的死亡,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00余万。法院最终认定街道办事处已尽相应危险警示义务,就小亮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因无法预见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小亮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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