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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北京户口是买房送的 呼吁别仇富

来源:西部网-- 2013-09-24 17:47:29 字号:TT

    西部网榆林讯(记者马广浩) 今天(9月24日)上午,榆林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房姐”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龚爱爱当庭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上述罪名。庭审结束后,龚爱爱的辩护律师向媒体发表了公开信,就龚爱爱的身份、财产来源以及是否构成犯罪作了说明。

    致媒体的公开信——关于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于本月24日在靖边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部分媒体全程参与了庭审。

    本案由“房姐事件”引出,并因当前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的特殊时代背景,引发了全国范围内高度持续的舆论关注,而这种关注恰恰使得本案成为一个可以让我们审视中国法治实践的观察点。

    作为龚爱爱的辩护人,我们非常感谢媒体对本案的关注。因为中国法治事业的每一次进步都与媒体的舆论监督紧密相关,本案亦不例外。本案最终能否取得一个符合法治原则、满足正义要求、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结果,在司法机关已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与媒体对本案的关注和关注的角度是紧密相联的。

    我们在此发布公开信,就媒体在此前针对本案所关注的几个问题做如下陈述,即是希望各有关媒体在继续关注本案的过程中更加全面地报道有关细节,并客观进行分析,以实现媒体通过舆论监督来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一、龚爱爱的身份与其财产来源问题

    本案的庭审已经查明,龚爱爱曾担任神木农商行副行长、董事职务,但她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仅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在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差额巨大情形下,负有证明差额来源合法的义务(不能证明的,即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案中,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其财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就应认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现相反证据为止。

    也就是说,在不涉及其他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仅就一般公民(相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而言)的财产问题,国家机关无权要求其自证其财产来源合法,这一规则是保护一般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与国家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之间的边界,全体社会成员均应恪守这一边界。

    如果我们不能遵守这一边界,那么就不仅仅是富裕起来的人要向国家机关或是全体社会证明其财产来源合法,而是任何人,凡是有所得,就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是社会证明财产来源合法。

    贫穷不是罪过,富裕同样不是罪过,贫穷与富裕本身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本身并无善恶色彩,我们每个人都梦想富裕,梦想过上富足、安全和稳定的生活。因此,时下社会中的仇富情绪并非直接针对富裕本身,而是针对非法或是不正当攫取财富的富裕。举例来说,袁隆平亦可归入富裕人群,但几乎没有人对袁隆平的富裕表现过敌视或仇视,即是因为其财富来源正当。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关于龚爱爱购房资金的来源问题,公安机关对龚爱爱是否涉嫌犯罪进行了侦查,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或反映龚爱爱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违法,那么,龚爱爱也不应因其富裕而继续受到道德上的质疑或非难,除非有证据证明她的富裕来自非法活动或是与非法活动有关。

    假如我们无视法治,不加思考的仇富,那么一段时间以后,我们整个社会就不再有人敢富,所有人将永远一体贫穷,这无疑是与党和政府领导整个民族走向繁荣昌盛的基本目标相违背的。

    因此,即便处于转型期矛盾纷杂的社会状态,我们亦应坚持这样一个规则:依法对通过犯罪活动攫取财富的富裕者予以打击,依法对并非通过犯罪或违法活动而赢得财富的富裕者予以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激发我们民族的创造力,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不断前进。

    二、多重户籍的现象和龚爱爱是否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多重户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并不鲜见,甚至在局部地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且买卖特定城市户籍的现象更是从来没有停止过。单就户籍本身来讲,其并无经济价值。但在当下的国情,北京等地的户籍则因附着于其的各项福利待遇和其他好处而被人们所追求。换句话说,龚爱爱拥有多重户口并非孤例。

    本月以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中国网等媒体就分别报道了黑市买卖北京户口的价格猛涨、最高达80万元人民币一事。然而对于此类现象,报道的媒体也好,舆论反应也好,均没有像对待龚爱爱一样表现出任何质疑或是有罪想像,似乎大家热衷讨论的是北京等特定城市生存下去的艰难,却回避或无视其中是否存在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或证件这一点。

    在本案中公诉方也控诉了龚爱爱涉嫌买卖北京户口的行为,但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龚爱爱有买卖的行为。同样,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龚爱爱实施了伪造的行为。这两个问题经过一上午庭审,相关细节已充分为公众所知晓。

    三、媒体的监督在于促进司法公正和独立而不是其他

    应该承认,在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媒体对案情、案件审理的报道的确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但亦应该承认,如媒体的报道出现了偏向性,而这种偏向性又耦合了公众的某种情绪时,会给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形成巨大压力,进而可能导致司法活动迎合舆论、裁判结果背离司法公正现象的出现。药家鑫一案中出现的针对药父身份、药家背景的偏颇舆论大潮至今仍值得我们深思。

    因此,对任一案件在审判前不进行舆论审判、审判后客观、理性的予以报道和评论,是媒体尊重法治、实现自身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不断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

    最后我们想说,我们无意干预有关媒体对本案的报道,仅在此提出如上建议,以促进本案之裁判结果达到不枉不纵的公正状态,让本案成为中国法治事业推进过程中的典范。

    愿多年后重新审视本案时,我们所有人都可以从容自信地说我们恪守了法治原则。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廉高波律师

    马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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