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瑞安发出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
三名被告人因在休渔期间捕鱼获刑,被要求购买鱼苗修复海洋生态;律师称有示范作用
正午的海面波澜不惊,汽笛声中,渔业执法船划开海浪。甲板上,三名男子和几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一道,合力抬起塑料袋,将一尾尾鱼苗投入海中。
这是今年10月25日,发生在浙江省瑞安市飞云江口海面的一幕,投放的梭鱼苗总计三万余尾。三名男子都是当地渔民,因在休渔期捕鱼,被瑞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缓刑。法院在送达刑事判决书的同时,发出《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三名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前,投放若干数量的鱼苗至瑞安市浅海区域,用于海洋环境修复。这是国内正式执行的首个《海洋生态修复令》。
负责此案的瑞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金秀哲表示,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而言,如何修复环境成为必须解决的难题。瑞安法院此举,意在实现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三个目的。
9月7日,瑞安法院集中宣判7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9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均被发出《海洋生态修复令》。
禁渔期非法捕捞法院判缓刑
7月18日,凌晨3点,瑞安市齿头山海域,马达声划破夜空。探照灯下,一艘木质渔船驶来,抛锚,撒下用于海洋捕捞的流刺网。再收网时,已经捕获不少龙头鱼。
瑞安隶属温州市,位于东海之滨,中国黄金海岸线中段,渔业资源丰富。今年,温州市的禁渔期为5月1日12时到9月16日12时,共计四个半月。也就是说,这艘趁着夜色捕获龙头鱼的渔船,是非法捕捞。与此同时,禁渔期间,市场上新鲜海产品的价格节节攀升,利润也不断上涨。
新京报记者从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获悉,当日下午3时许,木质渔船上的杨某等三人收网准备返航时,被正在巡查的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被查扣禁用渔具以及两百余公斤捕捞所得的渔货。
9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某非法捕捞一案,在瑞安法院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某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开展海洋生态修补工作,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因此,瑞安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瑞安法院在送达刑事判决书的同时,还发出《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三名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前,投放若干数量的鱼苗至瑞安市浅海区域,用于海洋生态修复。新京报记者获悉,9月7日当天,瑞安法院集中宣判7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9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均被发出《海洋生态修复令》,将陆续执行。
被告人购买鱼苗后,执法人员将鱼苗投入海中。瑞安法院供图
投放鱼苗修复环境变“破坏者”为“修复者”
新京报记者从瑞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下达《海洋生态修复令》的同时,法院向三名被告人告知,如其未按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偿修复工作,将由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代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告人负担,并视情节严重,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提请法院撤销缓刑。
案件判决后,瑞安法院联系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在鱼类养殖专家的指导下,确定增殖放流的鱼苗数量、种类及投放地点等。最终,确定始于江海交汇处生长的梭鱼作为投放鱼苗,并将投放总数明确为三万尾以上。
10月25日上午9时许,杨某等三名被告人乘坐渔业执法船,从码头出发驶向飞云江口,在瑞安法院、检察院及渔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将3万余尾梭鱼鱼苗投入江中。
负责此案的瑞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金秀哲介绍,瑞安属沿海地区,鱼类资源丰富,但是随着渔业发展,渔船增多,鱼类资源紧张。此外,还有不法分子在禁渔期间或者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进一步损害鱼类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与一般案件不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类案件的受害对象并不特定。因此,如何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成为这类案件审判必须解决的难题。
为此,瑞安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向被告人发出生态修复令,要求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投放鱼苗等生态修复行为,是为实现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相结合的目的。让被告人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弥补其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使其由“破坏者”变成“修复者”。
《海洋生态修复令》相关文件。
■延展
法律界人士:
《海洋生态修复令》有示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其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京报记者从浙江省瑞安法院获悉,瑞安地处沿海,近年来随着渔业案件较多,且有屡禁不止的迹象,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往往明知国家禁渔期及捕捞工具、捕捞方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却仍不顾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继续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因此,在通过相关判决,对违法者进行震慑的同时,应当适用生态修复性的司法理念。
多名法律界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国内对于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具体方式,尚未统一实施细则,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实施单位等有概括性表述,实际执行仍然依赖地方司法部门的“自由发挥”。因此,浙江省瑞安法院发出《海洋生态修复令》,对于沿海各地的法院、检察院,均有一定示范作用。
■链接
山东出台首个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规范性文件
2016年2月,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5章26条,分别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范围、评估标准、核定方式、征缴使用等进行了明确,这也是全国首个海洋生态补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方面,《办法》明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是指用海者履行海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责任,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生物资源价值损失进行的资金补偿。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支出,并优先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工作。
具体包括受损海洋生态修复与整治,受损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海洋环境常规监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海洋生态损失与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价鉴定和诉讼等支出,以及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支出等。(记者 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