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每年的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5月为山东全民健身月。根据规定,要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并在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说,《条例》是在2004年《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废旧立新的立法活动,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5月为山东省全民健身月。体育主管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集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每年组织全民健身运动会,有关部门、体育协会等定期举办不同人群、不同行业运动会,学校开展体育教学和举办全校性运动会。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发掘、整理、宣传和传承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
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不足与人民群众健身需求之间的差距,是当前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主要矛盾。杨利说,为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设施,在城镇、农村社区实施体育健身工程,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针对老旧城区、社区全民健身设施不足的问题,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统筹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活动;鼓励学校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教学;将体育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此外,还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所有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实行低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月向公众进一步优惠开放。学校应当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