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台北5月11日电(记者 陈键兴、贾钊)针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高雄气爆案,高雄地方法院11日作出判决,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对12名被告分别处以4年至4年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4年7月31日深夜至8月1日凌晨,高雄市区多条街道连续发生可燃气体外泄引发的爆炸,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伤和重大财产损失。针对这一事故,检方调查侦办后起诉了高雄市政府和两家涉案企业的人员共12人。
高雄地方法院11日判决,对当时任职于高雄市政府下水道工程处的邱炳文、杨宗仁、赵建乔3人,各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对当时任职于涉案企业华运公司的陈佳亨、黄建发、洪光林3人,各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对当时任职于涉案企业荣化公司的李谋伟、王溪洲、沈铭修、李瑞麟、黄进铭、蔡永坚6人,各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