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用非法集资的钱,花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花3200万为自己和他人在上海等地购买房产……最高检7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第十批指导性案例,详细披露了包括周辉集资诈骗案在内的三个案件详情。
▲7月12日,最高检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向红星新闻记者讲述了办理此案的体会:“周辉的行为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且是构成其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网络平台吸引投资人投资
向1586人非法集资10.3亿
2011年2月,周辉注册成立了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
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标,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周辉公布在网站上的8个其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借款人可直接从周辉处取得所融资金。项目完成后,借款人返还资金,周辉将收益给予投标人。
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万余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
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这些资产绝大部分登记在周辉名下或供周辉个人使用。
2011年5月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辉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0亿余元。
所募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挥霍
公诉人指控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015年1月19日,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周辉集资诈骗案资料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辉以高息为诱饵,虚构借款人和借款用途,利用网络P2P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肆意挥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周辉在公司亏损、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虚构借款人和借款标的,以欺诈方式面向不特定投资人吸收资金,自建资金池。
公诉人指出,在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时,虽暂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偿还部分旧债维持周转,但根据其所募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和个人肆意挥霍,未投入生产经营,不可能产生利润回报的事实,可以判断其后续资金缺口势必不断扩大,无法归还所募全部资金。
辩护人提出:周辉行为系单位行为;周辉一直在偿还集资款,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周辉利用互联网从事P2P借贷融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此,公诉人回应:中宝投资公司是由被告人周辉控制的一人公司,集资款未纳入公司财务进行核算,而是由周辉一人掌控和支配,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周辉没有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主要用于个人肆意挥霍,主观上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对周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及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一审宣判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辉非法集资10.3亿余元,属于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依法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审判决量刑过轻。2015年8月24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告人周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量刑畸重,应判处缓刑。
本案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删去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一审法院判处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符合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周辉具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原审定性准确。
2016年4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周辉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并经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于2017年12月22日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
检察官谈该案行为认定:
建10亿资金池、虚构34名借款人、非法占有
“周辉案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赵宝琦检察官说,作为案件二审承办人,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他确信周辉的行为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
▲检察官赵宝琦
赵宝琦说,上述判断主要基于三方面因素。首先,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监管规定,P2P平台必须坚持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不能自建资金池。本案中,周辉形成了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
其次,周辉虚构事实来诱骗投资人进行投资。周辉运用个人帐户,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抵押物,欺骗投资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了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
再次,周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和个人挥霍,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向投资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后续投资人的钱款,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同时,其又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基于这些情况,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合以上方面,我们认为,他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赵宝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