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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扩大民办学校融资渠道

2018-11-15 08:17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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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上午,山东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意见》中的创新政策和下一步落实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大众网济南讯(记者 吴笛)日前,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等方面呈现出政策突破和创新。

截至2017年底,山东省共有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学校8972所,在校生278.1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27.3%和15.8%,基本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其中,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

山东英才学院董事长杨文认为,《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完善投融资机制”,“探索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对民办学校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非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并可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杨文表示,《实施意见》立足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及瓶颈,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促进其持续发展多个方面给出了符合我省实际的有针对性的优惠措施。

山东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处长梅亚宁表示,《实施意见》的政策创新点不仅体现在拓宽民办学校办学筹资渠道方面,建立完善在财政、税收、用地、价格等方面差别化的政策扶持体系也是其亮点。

《实施意见》提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在收费方面将实行符合山东实际的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过渡期和退出机制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对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明确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保障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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