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1月29日发布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要求,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上许可证有效期均统一调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通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活动;
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对于发证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持证机构,不做制作经营业绩要求);
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
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
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对于换证申请审核,《通知》指出,如果申请机构在2017年、2018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且无违规行为,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初核同意,并按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总局审核。
对于社会效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优秀的申请机构,可酌情放宽电视剧制作业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