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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减负!山东省降低社保费率具体政策来了

2019-05-02 07:16 来源:山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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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4月30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重点在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完善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加快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五个方面实现制度创新和完善。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后,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实施方案》强化制度有效供给,重点在五个方面实现制度创新和完善: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统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

注意: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因为根据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待遇与单位缴费比例不挂钩,也就是说单位缴费比例高低与养老金计发水平没有直接关系。今年,我省将继续上调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失业保险:2017年我省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这一政策2019年4月30日到期,《实施方案》把这一政策延长了一年。

工伤保险:2018年5月1日起,我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这一政策2019年4月30日到期,《实施方案》将此政策延长了一年。

调整完善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扩大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根据《实施方案》,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作为“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二:完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

过去,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是在“小口径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今后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

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一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采取这一方式,既为了保持年度缴费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也能更好地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每年1月1日至测算公布“全口径平均工资”之前,暂按原缴费基数政策执行,测算公布后,再作缴费清算。对于个别市现行平均工资低于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将采取稳妥方式,逐步过渡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防止缴费基数陡增问题。

二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国家和我省将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新办法出台前,待遇计发方式暂时不变。

加快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实施方案》提出,在统一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年底前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收统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持续稳定运行。这一目标比国家要求提前了一年。目前,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基本实现了全省统一,省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方案,强化省级调控力度,合理均衡各地负担。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我省将显著增强基金统筹互济能力,提高基金管理使用效率,有效解决个别地区因抚养比较高、老龄化较重导致基金收支负担加重的现实困难,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将变得更有底气、更有保障。

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险种的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税务部门。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将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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