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2日电(记者 张尼)近年来,开车免费搭载同事、亲友出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成为了一种新风尚。但这期间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认定责任,成为社会上争议较多的话题。
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日在北京举行新闻通报会,介绍了近年审理的涉“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情况,针对民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给出了解答。
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李卿 摄
典型案例回顾
“好意同乘”出意外法院判定减轻驾驶员赔偿责任
在1日的通报会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
2018年8月的一天,李某驾驶小客车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及包括王某某在内的乘车人三人受伤,其中王某某不治身亡。两车损坏。
因李某存在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张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交通部门确定李某、张某承担同等责任。乘车人均无责任。
李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张某事发后另预赔王某某近亲属丧葬费2万元。
王某某近亲属后起诉要求其他几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与王某某之间为好意同乘关系,故判决对王某某近亲属向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其他损失依法赔偿。
张某不服,上诉提出好意同乘应减轻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好意同乘”的情谊行为并非否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张某无故意或重大过错,应减轻责任。最终,改判张某减少20%赔偿。
资料图中新社发 杨可佳 摄
什么情况算“好意同乘”?法官:要满足两个条件
什么情况属于“好意同乘”?对此,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刘洋解释称,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况。
“它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和客运合同以及其他的营运性行为有本质区别。”刘洋说。
但法官强调,要认定“好意同乘”,通常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无偿搭乘,第二则是车辆为非营运车辆。法官强调,如果乘客支付了费用,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客运合同,需要另当别论。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呢?
刘洋解释称,虽然各地对这一问题还没有达成100%的统一认识,但大多数法官都倾向于减轻驾驶者赔偿责任,但减轻的前提条件有两点:第一,驾驶者没有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第二驾驶者没有重大过失。
“所谓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里,就包括酒驾。另外,有些司机在行驶过程中看手机、回短信导致了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也认为最终不减轻责任。”刘洋强调。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中八成被判减轻驾驶者责任
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总比亦在增加。
2015年至2019年,二中院审结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29件,2019年截止目前已审结7件。
其中,判决减轻驾驶者责任的案件占80%,而受害方自己存在过错的占10%。减轻责任的比例约为10%至30%。
案件中,90%以上系受害者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等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涉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后果普遍较严重,因伤定残的占30%,造成受害者最终因事故死亡的为5%。
从过错情形看,受害方未系安全带的情况占30%,而驾驶者超速及未让行的情况占45%。
资料图:交警路面执勤。 孔大龙 摄
法官建议:司乘时刻绷紧安全弦
当搭载熟人乘车时,如何尽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官也给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车辆驾驶者要时刻绷紧安全弦。任何车辆驾驶者在车辆驾驶过程中都应集中注意力,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则。
“好意同乘”的乘车人均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在此情况下,驾车者更应竭尽全力为所有乘车人安全尽责,在严守交通规则同时,尽量不与乘车人员多交流,以免分神引发事故。
二是乘车人尽量自觉地与驾驶员少交流。车辆乘坐人与车辆驾驶员都要纠正交流少会显得相互之间冷落、不礼貌、不友好的错误认识和观点。乘坐车辆时与驾驶员海阔天空漫无边际地无话不谈,肯定会分散驾驶员精力,往往会给交通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三是尽量多为车辆投保相应险种。如果经济许可,尽量为车辆多投险种。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一定程度减轻车主负担,同时,也使同乘人员的损害赔偿得以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