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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0多万元!丰田中国被罚了

2019-12-28 15:36 责任编辑:中石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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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在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中存在的价格垄断违法行为,处以其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公告显示,当事人丰田汽车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当事人交易相对人。当事人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首先是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当事人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自主定价权,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在汽车品牌经销领域,随着与当事人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会明显削弱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最后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事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好处,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了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全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市监反垄断案〔2019〕1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8183F,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3号楼2001室,法定代表人:前川智士,注册资本:美元11874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原江苏省物价局经授权,自2017年12月起,对当事人涉嫌在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中存在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江苏省政府机构改革后,本案由本机关依法继续管辖。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

1.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网络报价

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2.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部分车型整车销售价格

经查,2016年至2018年3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例如,雷克萨斯RX450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6%,ES200精英最低开票价为273000元,ES300h舒适型轿车最低开票价为353000元,NX200锋行型最低开票价为288000元,NX300、LX570、LS系列均要求新款上市时不得出现现金折扣。

(1)苏州地区

①2016年3月3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苏州凌通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为苏州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凌通),组织召开苏州地区协力会,苏州地区全部6家雷克萨斯经销商的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优惠2万元,NX200优惠2万至2.5万元,ES300h优惠2万元,CT200h优惠4.5万元,RX200t加装2万元精品,NX200t按建议零售价销售,NX300h优惠4万元,ES250优惠2万元等。

②2016年4月13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昆山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召开苏州地区协力会,苏州地区全部6家经销商的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优惠2.2万元,NX200优惠2.3万至2.5万元,ES300h优惠2万元,CT200h优惠5万元,RX200t加装2万元精品,NX200t按建议零售价销售,NX300h优惠4万元,IS200t优惠3万元,ES250优惠2.5万元,RX450h按建议零售价销售。

③2016年6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苏州凌通组织召开苏州地区协力会,苏州地区全部6家经销商的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交车期为3个月的可以优惠2万元,ES、NX全系可按成本价销售,CT优惠5万元,RX、LX维持现有销售价格稳定。

④2016年9月6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苏州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常隆),组织召开苏州地区协力会,苏州地区全部6家经销商的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RX200t统一按建议零售价报价,ES200优惠2.2万元,ES300h优惠2.3万元,GS200t优惠2万元。

⑤2016年12月7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苏州常隆组织召开苏州地区协力会,苏州地区全部6家经销商的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优惠1.8万元、加装1万元精品,RX200t加装1万元精品。

⑥2017年2月16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苏州凌通组织召开苏州地区协力会,苏州地区全部6家经销商的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要求各经销商互相监督车辆销售价格,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优惠1.8万元、加装8千元精品,ES300h优惠2万元、加装8千元精品,RX200t加装1.2万元精品,CT200h优惠4.5万元,RX450h优惠3万元、加装1万元精品。

⑦2017年4月27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会议,苏南地区(苏州、无锡、常州,下同)12家经销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优惠1.8万元、加装1.2万元精品,RX200t加装1.5万元精品,LX570加装8万元精品。

⑧2017年8月17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江苏省宜兴市组织召开苏南地区协力会,苏南地区12家经销商的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ES250优惠1.8万元,ES300h优惠2万元,NX300h风尚版加装2万元精品,NX300、CT200h、IS300运动款按建议零售价销售。

⑨2017年11月16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苏州常隆组织召开苏州地区协力会,苏州地区全部6家经销商的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优惠1.6万元、30周年版优惠1万元,ES300h优惠2万元, CT200h优惠1万元,NX200优惠1万元,IS300f按建议零售价销售、风尚款优惠1万元,NX300优惠1万元,NX300h加装1万元精品,ES250优惠1.6万元,RX450h优惠3万元且发票价格抽查不高于6%折让。

(2)无锡地区

①2017年3月31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无锡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常隆),组织召开无锡地区协力会,无锡4家雷克萨斯经销商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从2017年4月1日起,RX200t现车加价2万元、非现车加价1.5万元,CT200h最高优惠4.5万元,RX450h最高优惠3万元并加装1万元装潢。

②2017年8月17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江苏省宜兴市组织召开苏南地区协力会,苏南地区12家经销商的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ES250优惠1.8万元,ES300h优惠2万元,NX300h风尚版加装2万元精品,NX300、CT200h、IS300运动款按建议零售价销售。

③2017年12月28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宜兴伟杰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伟杰),组织召开无锡、常州地区协力会,无锡、常州地区6家经销商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现车优惠1.5万元加装1万元装潢、非现车优惠1.8万元加装1万元装潢,ES250优惠2万元,ES300h优惠2万元,RX300现车加价2.5万元、非现车加价1.5万元,RX450h优惠3万元,CT200h优惠1万至1.5万元,NX300优惠1万元,NX200优惠1万元,GS300优惠3万元。

④2018年3月1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无锡常隆组织召开无锡、常州地区协力会,无锡、常州地区6家经销商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优惠2.3万元,ES300h优惠2.5万元,RX450h优惠3万元,LS350按建议零售价销售,LS500h加价5万元。

(3)常州地区

①2016年4月14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常州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常隆)召开经销商会议,常州2家雷克萨斯经销商总经理、销售经理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优惠2万元,NX200t优惠3万至3.2万元,RX200t加价销售,CT200h优惠5万元,LX570加价11万元,GX400加价5万元。会议要求经销商维护车展秩序,车展前可适当提高成交价格,监督各经销商在车展期间销售价格。

②2016年6月17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常州常隆召开经销商会议,常州2家经销商总经理、销售经理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RX200t加价1万至2万元,ES200要提高销售价格,RX450h按建议零售价销售,不能有优惠,可以赠送部分精品,CT200h优惠5万至5.5万元。

③2017年8月17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江苏省宜兴市组织召开苏南地区协力会,苏南地区12家经销商的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ES250优惠1.8万元,ES300h优惠2万元,NX300h风尚版加装2万元精品,NX300、CT200h、IS300运动款按建议零售价销售。

④2017年12月28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宜兴伟杰组织召开无锡、常州地区协力会,无锡、常州地区6家经销商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现车优惠 1.5万元加装1万元装潢、非现车优惠1.8万元加装1万元装潢,ES250优惠2万元,ES300h优惠2万元,RX300现车加价2.5万元、非现车加价1.5万元,RX450h优惠3万元,CT200h优惠1万至1.5万元,NX300优惠1万元,NX200优惠1万元,GS300优惠3万元。

⑤2018年3月1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无锡常隆组织召开无锡、常州地区协力会,无锡、常州地区6家经销商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优惠2.3万元,ES300h优惠2.5万元,RX450h优惠3万元,LS350按建议零售价销售,LS500h加价5万元。

(二)当事人实施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

1.当事人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价格控制

主要包括:(1)当事人将统一网络报价作为区域经理考核指标。(2)从2016年起要求经销商上传发票至当事人销售管理系统,组织专门人员对上传的发票进行检查,超出限价要求的,经销商必须说明原因。(3)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协力会、微信群和电话的方式告知会被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

在这种管理措施下,多地经销商被要求对出现的低价销售行为进行说明报备。例如,2017年1月3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苏锡常总经理”微信群中通知,“我们将会在新的一年持续关注经销店系统内的发票的开票价格,以下是针对几款主力车型(主要包括ES、NX、CT),我们给出来的建议最低开票价格,如果有低于此开票价格的,请邮件与我说明情况报备”;2017年11月,该经理在“苏南LEXUS SALES”微信群中通报,“10月份RX450H开票价,常州东昌、苏州凌通和无锡常隆高于6%;NX300H开票价,苏州常隆和无锡中升有折扣优惠,将会影响到下月的资源分配”。

2.经销商执行了当事人的价格要求

根据本机关对江苏省内雷克萨斯经销商的调查,我省经销商自2015年6月起均按照当事人要求在汽车之家、易车网等网站将网络销售价格统一为各车型建议零售价。结合各地区经销商实际销售数据分析,虽然经销商销售价格不尽相同,但优惠幅度在每次限价要求后整体出现下降。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要求经销商相互监督销售价格,发现低价销售行为可以向其投诉举报,并进行干预,从而实施对经销商整车销售价格控制。

另查明,当事人2016年度江苏市场销售额为4,380,652,974.13元。

上述事实有各经销商情况说明、整车销售明细、合同、发票、会议纪要、微信记录、工作笔记、邮件、经销商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销售额统计表、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自查整改报告等证据材料证明。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当事人交易相对人。当事人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首先是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当事人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自主定价权,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在汽车品牌经销领域,随着与当事人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会明显削弱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最后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事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好处,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了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动整改,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通过所在地任意一家农业银行网点解缴入库。在办理解缴款时,转帐支票(汇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开户行:**,转帐支票(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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