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重庆沙坪坝区一男子从高处坠落,砸到两名行人,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7日下午,记者通过联系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得知,自杀男子的家属尚未联系殡仪馆认领遗体。
据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25日通报,12月24日20时20分许,一男子从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一公寓楼高坠,砸到两名行人。附近巡逻民警迅速开展处置,三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现场勘察、查看视频监控、调查走访,初步查明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李某(男,31岁,湖北武汉人)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12月27日下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刘丝茗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事件中,刑事上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李某已死亡,该罪的刑罚已无法执行。
刘丝茗表示,在民事上,李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前面所提到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对于是否可以要求跳楼男子李某家属赔偿,刘丝茗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至于本案中的李某已成年,由于其跳楼原因还在警方调查中,若无证据显示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法向李某亲属追索赔偿。
2009年,重庆女大学生肖若曦也是在三峡广场附近被一跳楼轻生女子砸伤,导致她高位截瘫,跳楼者则当场死亡。三峡广场是当地著名商圈,人流量密集。刘丝茗指出,若有证据显示跳楼所在处物业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管理措施,存在管理疏忽之处,比如外来人员能轻易到达物业高处,跳楼所在处没有足够的防护措施,为跳楼者实施自杀行为提供空间,则存在物业对赔偿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可能性,物业承担责任后可向李某追偿。反之,若物业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