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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出台为干部澄清正名办法

2020-01-01 06:1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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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正名,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近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出台了《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故意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属于诬告陷害。主要包括捏造、歪曲事实;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完全失实,仍诬告陷害他人等。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根据举报人和举报的动机、情节、性质和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考虑举报人基本信息、廉政档案、地方政治生态、举报时间节点等重要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办法》还规定,县级及以下纪检监察机构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属于诬告陷害的,按照诬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分类处置。其中是党员干部或者监察对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置;非党员干部、非监察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准确区分错告误告行为。对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确因对事实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的,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但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的,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并进行提醒教育。

《办法》规定,因被诬告陷害导致被举报人参加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受到影响;人身及财产权利、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严重影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澄清正名。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诬告陷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拟澄清正名工作建议,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实施,必要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派驻派出机构对被诬告陷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提出拟澄清正名工作建议,通过相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纪检监察室)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实施。澄清正名工作应当在征询被澄清对象同意后,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充分沟通,在一定范围采取公开通报、召开会议、书面函复等方式进行。澄清正名相关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澄清正名相关材料,应及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实施澄清正名,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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