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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赚“外快”存隐患:劳动关系不稳定 维权成本高

2020-06-22 09:39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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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维权成本较高,专业人士提醒——

兼职赚“外快”,没那么简单

“我们企业是做外贸的,受疫情影响较大,收入有所降低,但房贷得按时还。”压力之下,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张晓选择做兼职。

疫情防控期间,不少劳动者想在本职工作外兼职做副业,尤其是随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微商、开网约车、兼职直播,8小时后的兼职选择越来越多。但兼职赚“外快”,真那么简单吗?有专业人士指出,因一时之需而匆匆建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不规范,容易给劳动争议的发生埋下隐患。

看似一举两得,实则隐患不小

2017年8月,高某在新疆哈密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任兼职会计,工作了15天,获得1500元工资,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18年3月该公司财务人员由高某变更为石某梅,2018年8月,公司在伊州区水务局的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由吴某悦变更为高某。

去年3月,高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于2017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高某其他仲裁请求,高某不服该裁决书,诉至哈密市伊州区法院。

高某认为,她2017年8月到哈密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至今,任财务负责人,每月工资6000元,年底前付清。但公司却拖欠至2019年5月的工资不予支付。这家公司辩称,只是在筹备阶段雇佣高某为临时会计,双方仅存在1个月的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公司认可高某在其处用工的事实,且提供了2017年8月的工资表,载明高某出勤15天,实发工资1500元,由此可以证明高某受该公司的管理,并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内容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确认双方于2017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对于高某主张2017年8月至起诉之日存在劳动关系,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用工的事实。最后,法院确认双方于2017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中,兼职15天被确认为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兼职常被理解为劳动者与外单位存在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关系。外出兼职,对于用工单位而言,降低了用工成本;对劳动者来说,多获取了劳动报酬。不过,看似一举两得的兼职,存在不小的隐患。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兼职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员工兼职,不管跟本职工作有没有关系,都会分散精力,所以我们制定《员工手册》时,明确规定不能兼职。”新疆一家民营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王建明告诉记者。

在王建明看来,不主张员工外出兼职是为了防范企业信息泄露以及公共资源被私用。但实际上,对于员工兼职行为,企业方面的约束力并不强。“只要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且不被发现,基本没有问题。”长期在外做兼职的蒋艳说。

据乌鲁木齐中级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兼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涉及追索经济补偿金、社保费、医疗待遇等。根据现行法律,全日制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当全日制职工外出兼职时,用人单位无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当单位解聘兼职劳动者时,劳动者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时,用工单位多拒绝支付,导致争议发生。

“兼职中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最大的风险是兼职劳动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旦劳动争议发生,劳动者维权困难。”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华清告诉记者。

由于影响主业及存在劳动风险,周华清认为,全日制劳动者在选择做兼职时要慎之又慎。特别是做和本职工作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时,应征求原单位同意,涉及到专利知识、商业秘密、同业竞争、客户资源时更要注意分寸,避免与原单位产生法律纠纷。

此外,一些单位试图通过招用兼职人员来逃避用工义务,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不支付加班费等。周华清提醒劳动者,谨慎了解自己与兼职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最好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记者 吴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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