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4期《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容如下:
原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号)即将于2019年1月31日到期,该文件印发以来,对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和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4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附件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三、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的医保支付政策和标准,执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2019年2月1日至2月28日,附件所列4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支付政策和标准等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山东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