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执行山东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明确2021年2月1日起,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执行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明确实施单位,按时落地使用
《通知》指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按照集中带量采购39个药品中选结果和《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D-YPDL2020-1)》确定的约定采购量分配规则,省医保局测算各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分配比例,各地以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需求量为基数,参照分配比例逐级分解确定各相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
2021年1月26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将中选药品挂网,由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2021年2月1日起,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执行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严格网上采购,落实约定用量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通知》要求,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以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协议。
协议期内,医疗机构须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需求自主选择采购中选药品或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各地各单位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要求,保障中选企业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
畅通入院渠道,强化配备使用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药品品规数量要求等为由限制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
医疗机构要准确、全面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不得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简单停用未中选药品,要加强对医务人员政策宣传和合理用药、医患沟通培训力度,积极引导中选药品的优先配备及合理使用,切实保障群众多样化用药需求。
强化质量监管,保障药品供应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省内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督促中选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涉及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高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中选药品挂网、签订购销合同、中选品种采购及有关情况监测等工作。各级医保部门做好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的组织实施,发现苗头问题主动协调医疗机构、生产和配送企业,及时解决区域性供应问题。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对接,对不按协议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相应采取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落实医保措施,坚持政策协同
医保基金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9号)相关要求对医疗机构提前预付,医疗机构按时回款。加快推进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款工作。
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积极性。明确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或等于同评审组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价格高于同评审组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各统筹地区将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附:山东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品种
(内容来源:新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