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6月13日 13日上午记者采访获悉,青岛市将从今年起,开始设置“青岛市市长质量奖”,以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本次设置的“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包括组织奖和个人奖2项,每年度评选一次。组织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个人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据市质监局副局长王建介绍,市长质量奖评价工作,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该标准等同采用美国国家质量奖的评价标准,是众多世界级企业成功经验的结晶,也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质量经营模式。
目前,青岛市已经成立了市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推动相关事宜。今年的申报工作,最快有望6月底开始。
另外,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不收取费用,不增加组织或者个人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奖励文件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记者 王安)
相关说明: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方可再次参评。
组织奖主要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
这些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居同行业前列;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个人奖授予为本市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