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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蚊香须标注农药成分 使用注意四方面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7-31 00:08:25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7月31日讯  炎炎夏日,蚊虫活跃,盘式蚊香、液体蚊香、电子蚊香片、蚊香贴等各种驱蚊产品迅速走俏,成为季节的热销商品,也是很多消费者家中必备的驱蚊用品。 蚊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生产者必须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同时,蚊香的生产企业应根据使用农药的毒性大小,对产品明确标注,按“农药毒性分级标准”,“低毒”比“微毒”的毒性稍大。

    蚊香产品按农药管理,成分多

含农药

     为更好地了解市场上销售的蚊香产品现状,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前往岛城几家大型商场的蚊香专柜进行了现场查看,发现销售的蚊香产品中无论是盘式蚊香、电子蚊香片还是液体蚊香,大多的蚊香产品包装盒上都标有 “微毒”或“低毒”字样,并且各品牌标示的有效成分有所不同,例如“右旋胺菊酯”、“炔丙菊酯”、“四氟甲醚菊酯”等。另外还发现,在蚊香产品包装盒上,除标示有生产批准证号外,还有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

    为什么蚊香产品包装盒会标示着“毒性“呢?通过查询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对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等有害生物的农药使用,均应遵守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因为蚊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生产者必须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同时,蚊香的生产企业应根据使用农药的毒性大小,对产品明确标注。按“农药毒性分级标准”,“低毒”比“微毒”的毒性稍大。

    购买蚊香需谨慎以下四方面

    消费者如果正确使用蚊香发生中毒的几率非常小,但是,特殊人群在使用蚊香产品时,还是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多加注意,科学使用。

    消费者在购买驱蚊产品的时候,要选择标识齐全的正规产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和质量无保障的散装蚊香。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蚊香应在标签或者在说明书上注明农药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以及农药有效成份、含量、产品性能、毒性和注意事项等。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驱蚊产品前,要注意查看产品包装标识是否规范,并尽量选择毒性小的产品。

    对于标识“无味”的驱蚊产品,消费者也千万不可轻视,“无味”的蚊香不代表无毒,只是由于蚊香气味较小不易被闻到,其有效成分同样含有农药,消费者切记不要因为蚊香无味就可以长时间的在不通风的地方使用。

    对于婴幼儿、孕妇、老人及患有哮喘等呼吸疾病的人来说,蚊香散发出的驱蚊物质,可能会对健康产生一定影响,严重的话还会引发头晕、呼吸道过敏、神经系统受损等情况。因此,以上人群在使用蚊香时应格外注意,尽量放在能够通风的地方,而且不要长时间使用。如果有条件,采用安纱窗、挂蚊帐、使用灭蚊灯、电蚊拍等物理方法灭蚊更为安全可靠。

    对于目前流行的有“驱蚊功效”的花草,比如丁香花、 万寿菊 、夜来香等,主要通过散发特殊的气味达到驱蚊效果,部分人尤其是敏感体质的人群对这些植物的气味不是人人能够适应。因此,人们在购买这些花草时,最好提前了解一些该类植物的特性,避免因使用不当产生不适反应。比如夜来香,由于其释放的香气偏浓郁,如果种植的数量较大或长期放置屋内,容易危害健康。

     最后提醒消费者购买驱蚊产品后,要注意保留发票等销售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维权举证。如果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可及时拨打市消保委热线“96009315”进行咨询、投诉。(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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