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2013年1月1日讯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实施后,我市第一家注册资本“零首付”的小微企业在市工商局市南分局登记成立。该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实行分期出资,首期出资为零,余额5年内缴足。
今年以来,工商部门为给小微企业在登记注册环节营造“政策最优、门槛最低、手续最简、费用最低”的准入环境和发展环境,从降低准入门
意见将小微企业在市场准入时对投资人、投资方式、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形式、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注册的标准降至最低,鼓励创业。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卡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实现了小微企业在登记注册环节的“零收费”。
新规定大幅降低小微企业门槛,允许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小微企业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登记,余额5年内缴足。小微企业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使用货币出资,可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需凭验资中介机构验资报告。新设立小微企业经营不足一年的,可不参加首次年度年检。
按照新规定,允许符合登记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地址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实行企业住所与经营(生产)场所分离制度,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企业;进一步降低具有3家以上门店办理连锁经营及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小微企业准入门槛。
鼓励本市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士兵、留学归国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残疾人等群体自主创业开办个体工商户。上述人员从事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许可项目的可以试营业,期限为1年,由工商登记注册机关进行备案管理。试营业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按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正式登记。允许符合登记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地址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相同的字号。(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