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月11日讯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对消费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误导。对此,政协委员周长勇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将药品广告监管职责完全赋予药监部门,由其进行统一管理,既行使审批权,又行使监管处罚权,从而既节约资源,又提高行政效率。
现状: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坑害群众健康
政协委员周长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真实合法的药品广告对药品的普及上市和推广应用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虚假违法的药品广告造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轻者服药无效,蒙受经济损失;重者延误病情,损害健康乃至生命。
所以与一般的商品广告相比,药品广告需要更严格的管理,违法药品广告已经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危害极为严重,阻碍了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也严重地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形象,已成为一大公害,因此,整顿和规范药品广告市场,引导药品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难点:审查与监管脱节 两环节不是同部门
周长勇委员介绍,由于我国目前药品广告的审批、监测、管理三权分离,同步治理存在一定难度。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实行分别授权、分级管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和检查,并核发广告批准文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媒体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广告的刊播和管理。
在广告的监测上,药监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直接进行处罚;而由于药品广告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执法力量,所以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很少审查,致使药品广告审批监管呈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管,监管的不批”等状况。这就使得政府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效能显著削弱,甚至是形同虚设。
此外,从药监部门发现违法广告,到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在时间上的滞后性也会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而无法及时有力地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周长勇认为,审查与监管的脱节是药品广告实际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
建议:统一管理方便执法,加强惩罚力度
目前,我国的药品广告交叉监管体制不仅增加监管成本,而且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会分别作出不同的判断,广告主若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同的行政机关或不同管辖区域的法院分别审理后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这样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还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周长勇表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及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最多只能处以广告费5倍的罚款,药监部门也仅能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号和经营广告资格的处罚。这样的处罚力度与发布违法广告的牟利相比显得微不足道,难以对药品广告违法现象产生威慑作用,因此,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惩罚力度。
周长勇委员建议,将药品广告监管职责完全赋予药监部门,由其进行统一管理,既行使审批权,又行使监管处罚权,从而既节约资源,又提高行政效率。(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魏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