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2月27日讯 通过网络认识女中学生,明知其为幼女仍带入宾馆发生性关系,日前,金某因涉嫌强奸幼女罪被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11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金某将通过QQ聊天,认识了青岛市城阳某中学初一学生吴某某,并带其至城阳区马家台社区一旅馆的二楼房间住宿。次日早晨6时许,犯罪嫌疑人金某与11周岁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此前,犯罪嫌疑人金某通过QQ聊天已经知道吴某某系初一学生,但仍然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金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
目前,金某因涉嫌强奸幼女罪被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王翠敏 李灏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责任要素: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行奸淫行为的,被奸淫的女方又可能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奸淫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