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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行动:工商公布十大案例 自制礼盒卖假酒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3-14 17:47:58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3月14日讯 自制白酒礼盒冒充五粮液、购进假BURBERRY加价销售、研究所冒充医院谎称白癜风治愈率100%……近日,市南区工商局通报2013年消费维权10大案例,向广大消费者进行消费警示,宣讲识假辨假知识,进一步提高消费维权意识。

    案例一:卖假琅琊台侵犯注册商标

    工商执法人员接12315举报,青岛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超市销售的琅琊台原酒是假酒。经查,该公司从送货上门自称是琅琊台酒厂的业务员处以1050元/箱价格购进琅琊台原酒(规格110ml、70°)1箱,共计20瓶,售价70元/瓶,至被查获时共售出3瓶,剩余17瓶。经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检验确认,剩余17瓶琅琊台原酒均为侵犯琅琊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经销此批琅琊台原酒经营额共计1400元。

    工商机关对青岛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罚罚款2800元,并没收侵犯琅琊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琅琊台原酒。

    案例二:自制白酒礼盒冒充五粮液

    工商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青岛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百家宴”礼盒涉嫌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该公司从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入“百家宴光瓶装”白酒42000瓶(型号规格:52﹪、450ml),为中秋节促销,擅自印刷制作标有“五粮液集团”文字、徽记和“百家宴”文字的包装礼盒,将“百家宴光瓶装”白酒装入自制“百家宴”礼盒销售,共计销售84盒,货值金额7830元。

    对青岛某公司处罚罚款10000元,并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礼盒77套。

    案例三:卖假BURBERRY侵犯注册商标

    当事人从广州购进标有BURBERRY商标标识的衬衣7件、裤子22条、毛衣32件、T恤12件、西装2件、皮包2个,在其营业场所加价对外销售。上述商品经BURBERRY商标持有人BURBERRY LIMITED授权委托人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BURBERRY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BURBERRY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经营额为67000元。

    当事人处罚罚款100500元,并没收标有BURBERRY商标的衬衣4件、裤子18条、毛衣31件、T恤8件、西装1件、皮包1个。

    案例四:修“苹果”手机用格式条款免责

    青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服务部在提供“苹果”手机维修服务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服务报告单》上印有“送修品自本授权服务中心通知取机日起逾一个月仍未响应或领回者,送修品暂在本公司留存,但本公司不承担留存期间所产生的任何责任”的格式条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至2013年3月28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已与消费者签订了300份含有上述格式条款内容的《服务报告单》。

    当事人被罚款一万元。

    案例五:研究所冒充医院虚假宣传

    2013年1月,工商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一家成立仅两年的研究所谎称自己有33年的辉煌历程,并在网站上对其经营的疾病研究、开发、咨询业务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经查,该研究所不是医院却宣称为医院,并对研究所的成立日期、规模、荣誉等虚假宣传,称一年就治愈了超过7500名白癜风患者,宣称治愈率100%。

    工商部门做出依法责令该研究所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违法广告夸大食品功效

    青岛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御米油实为普通食品,在其食品标签上有QS标志。但在其宣传资料中却突出保健功能及治疗作用,混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的功能,使消费者误认该食品具有保健食品或药品的功效,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7257.52元。

    案例七:品牌服装不合格

    青岛某公司销售的2种商品,经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标称为上海某商业有限公司的“NAUTICA”牌男式长裤(批号PC13003F),样品不符合FZ/T81007-2003合格品标准要求。标称为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MAXMARA”牌连衣裙(型号规格155-170),样品不符合FZ/T 81004-2003合格品标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青岛某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15.7元;罚款15055元。

    案例八:商家促销优惠范围不明

    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在举办的商品促销活动中宣称“第2件5折”、“购物(除家电)满118元送时尚运动腕表1只”。某消费者在购买其价值1000余元的商品后,要求赠送9只时尚运动腕表却遭拒绝。

    该公司的宣传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和推销商品所附带赠送礼品的数量产生误解,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罚款1万元。

    案例九:投资公司陷商业贿赂

    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某银行签订《个人信贷业务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前者向后者推介符合银行条件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并协助银行收集、整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其向协议银行提供个人贷款资源,协议银行向当事人支付代理服务手续费,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共为青岛某银行提供29笔二手房贷款和5笔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银行累计发放贷款金额1335万元,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累计收取的代理服务手续费83325元,银行使用支付咨询业务费用这种方式争取贷款业务量,从而使其他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丧失了竞争优先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工商部门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54175.46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十:地板商标侵权逃税

    某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装潢工程中使用的“黄猫”牌细木工板,经商标所有人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认定为商标侵权,当事人该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经销的“黄猫”细木工板共计650张均未计入公司账目,也未缴纳税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58500元。

    对当事人罚款8775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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