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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青岛基本药物达520种 中药最高加价25%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4-18 17:36:03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4月18日讯  从4月1日起,青岛实施新版基本药物制度。18日,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处长于兵做客在线问政时表示,销售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应以实际购进价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计算的价格执行;中药饮片和中草药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作价。

    520种基本药物覆盖医疗机构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药品价格由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两级管理,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其中,列入政府指导价目录内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只负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制剂价格的管理。

     药品销售价格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经营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从4月1日起,青岛实施了新版基本药物制度,基药数量共520种,涉及千余种产品。目前,基本药物已经在青岛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了全覆盖,居民在基层看病的费用极大降低。

     二是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属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应以实际购进价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或规定差额)计算的价格和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二种价格水平中就低执行,销售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应以实际购进价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计算的价格执行。

     三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销售属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其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四是我省对中药饮片和中草药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7]136号文件规定:“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含零售药店)经营的中药饮片和中草药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作价。”

    同药不同价但低于最高零售价

    网友提问:“同一种药品在不同的商店为什么会价格不一样?”

    于兵做出解释,由于各药品经营者的具体情况以及进货渠道、销售方式等因素差异,会导致不同经营者销售同品种规格药品在价格上的差异。

    根据政策规定,药店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销售价格只要不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最高零售价,都是政策允许的;药店销售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其销售价格由药店经营者自主确定。因此,同种药品的零售价格在不同的药店和医疗单位的确存在不同价格的现象,只要其执行的价格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是政策允许的。

    若发现有超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可拨打12358举报,市物价局将依法查处。(记者 谢小真 实习生 朱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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