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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俱乐部健身器材损坏 消费者退卡索余额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6-26 18:11:40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6月27日讯 买了俱乐部的健身卡一个月后,就碰到自己要用的器材损坏不能启用,在多次提醒健身房没有行动的情况下,孙女士只得投诉到李村消保委,经过协调,俱乐部退还了孙女士卡内的2200元余额。

    6月26日上午,市民孙女士气呼呼地来到李沧区消保委,诉说健身服务给自己带来的烦恼和不快。原来,孙女士是从事办公室工作的,长时间在电脑前工作,近段时间肩膀和后背总感觉很板。在朋友的推荐下,今年5月20日孙女士到李沧区安顺路中段的一家健身俱乐部花费2400元购买了一张包年健身卡,有效期限一年。

    孙女士在购买了健身卡后,每天下班后都到俱乐部活动1到2个小时。可是在接受健身服务一个月后,孙女士发现俱乐部里的健身器材有3台无法使用,其中坏掉的2台恰巧对孙女士恢复肩部疲劳有作用。孙女士向俱乐部老板周经理提出3次请求,要求赶快修复坏掉的健身器械,可是周经理一再拖延,声称生意不好,维修费用太高,拖了一个多月也没维修。

    孙女士感觉再这样活动下去效果也不大,于是向周经理提出退卡。周经理指着健身卡背面的几行小字说:“你看,这卡上写得很清楚: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俱乐部所有。我们从开业至今还从未退过卡”。孙女士反问:“在购卡的时候你们说所有的健身器材都好用,都是业内领先的,现在这些坏掉的健身设备何时能维修好?”周经理答复说:“具体时间不好说,还要再等。”

    李沧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当即联系了俱乐部的周经理,经询问周经理,孙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该商场的“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俱乐部所有”的声明,违反了公平原则,对到俱乐部消费的顾客而言不合理,其做法明显违法。

    该俱乐部为已经购买年卡接受健身服务的顾客提供健身服务,保证健身设施的良好运转方便顾客使用是最基本的职责。俱乐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俱乐部所有”的条款,是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工作人员对俱乐部周经理晓以利害,指出了健身卡内容的不当之处,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该俱乐部为孙女士退还卡内余额2200元,并修改健身卡的不合法服务条款。(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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