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9月1日讯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40元。为做好销售价格疏导工作,根据我市天然气购气量和气量结构,经测算,市物价局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将市内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10元调整为4.45元。
自2014年9月1日零时起,将全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75元调整为5.05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学校、托幼园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以及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非经营性用气价格继续按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