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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食品质量安全 我市共收缴385万元市场保证金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10-14 20:32:36 字号:TT

    根据规定,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不合格产品销毁、供货商退市制度。当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市场开办者必须依照协议约定执行不合格产品销毁、供货商退市管理。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供货方应承诺并履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以及对不合格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义务。

    同时,市场开办者对经过检验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严格依据协议进行销毁,责令其供应商一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场销售。同一供应商提供的农产品经检验两次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场销售;三次不合格的,终生禁入该市场销售;对发现在农产品中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的,终生禁入青岛市场。通过实施退市制度,供应商履行法定义务意识明显增强,供应的农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此外,监管部门严格监督市场开办者实施入场检验、协议销毁、退市制度。对退市供货商纳入“黑名单”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在市场内进行通报。

    据了解,城阳区对城阳批发市场抽检不合格的2批农残氧乐果超标的蔬菜,要求其经营者寇生祥、王宏芝一年内不得入市经营。批发市场已将两批次不合格农产品检测报告和《停止经营通知书》在市场公告栏内进行公示。抚顺路批发市场对抽检不合格的1批次涕灭威总量超标韭菜,已对其经营者郭利田一年内禁止入市经营。

    质量保证金: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自律责任

    与监管部门相比,市场开办者更加贴近市场,掌握一手信息,如何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切实担负起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一道关口的责任,对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青岛创设的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保证金管理,就是要发挥经济手段,增强市场开办者的自律意识,自觉加强对市场的管理。

    所谓质量保证金,是指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让市场主办单位在自愿基础上交纳市场质量保证金,由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协议,对于市场主办单位不履行农产品质量管理责任的情形,依规定扣除一定金额保证金,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切实加强监管责任,规范农产品经营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根据规定,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标准不低于50万元,其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为5-30万元。市场主办单位一旦出现“允许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入市经营”等9种情形,将被扣减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对消费者的先行赔付、保证产品质量、市场场所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

    根据计划,质量保证金制度将首先在青岛三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全市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推行。目前,城阳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已交纳质量保证金50万元,抚顺路市场交纳保证金30余万元,胶州市对6处市场实施市场质量保证金管理,共收取保证金225万元,李沧区对华中蔬菜批发市场收取保证金80余万元。(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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