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1月6日讯 今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程序规定(较大市版)》的律师立法建议稿。发布会由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律师主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团队主任蒋阳兵等做主旨发言,来自《法制日报》、《法制晚报》、《国际商报》、《民主与法制》、《中国律师》、《南方都市报》、《法人》、《新京报》、《法治周末》、《北京青年报》、搜狐网、大公网以及CCTV等重量级媒体与会。
栾少湖律师介绍到,本月最新修改通过的将于明年起正式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亮点颇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行政纠纷增多,行政机关执法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但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影响深远,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语焉不详甚至是无法可依也阻碍着行政法治水准的提高。《行政诉讼法》24年以来第一次大修,正值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大背景。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多次强调用法律思维、法律方式和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十八大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建设法治国家良好氛围下,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了更高的期待。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们一直在关注中国行政立法和司法动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团队主任、原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蒋阳兵,自今年9月份加盟德和衡后开始主笔并组织律师研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程序规定,总结国内行政法已有立法成果,并加入多年行政审判和律师实务经验,形成可直接供省、市、县(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也直接可供国务院各全国垂直领导行政部门结合本系统实际采纳的立法建议草案。
蒋阳兵向与会嘉宾介绍到,建议稿以具有地方法规、规章制定权的较大的市为蓝本,对行政机关经常遇到的重大行政程序、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政务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针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专门撰写了“行政应诉”作为单独一章。本建议稿具体有如下几个亮点:
一、在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中,完善了程序,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有些直接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以往重大行政决策和制订规范性文件,大多是主办部门内部制订,整个决策和制订过程是封闭的。立法建议稿明确了在这两个程序中要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认证,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同时要经过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在执法体制上有创新,体现了“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建议稿明确各级政府要明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执法依据,并对外公布,防止行政机关相互扯皮推诿。可将机关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以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跨行政区域合作执法等方式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三、规范行政机关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1、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体现了“于政府,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2、规范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四、对政务公开单独成章,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建议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程序、当事人权利救济、监督方式等。同时明确决策程序公开、执行程序公开、行政行为结果公开、权力清单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对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五、在行政程序中,强调信息化的充分利用,体现了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思维。在重大行政决策和制订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方面,提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让公众广泛参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助力打造高效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
六、结合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行政应诉”部分,并单独成章。对于行政应诉部分,各地少有成文的具体规定。行政诉讼专业性较强,鉴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认为有必要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内,作出进一步的明确。针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突出了以下几点内容:1、对行政应诉的定性有所突破,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作被告的行政应诉,还包括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情况。如在联合执法、存在内部行政审批等情形下,某一行政机关可能会被当事人追加为第三人或由法院决定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并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还考虑到了非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情形。原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新修改的行政诉讼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一些非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审批行为、规范性文件等都可能被提起行政诉讼;3、鉴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为原则,建议稿明确了应当出庭应诉的几种情形,细化了行政首长应诉的程序,让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再是走过场;4、充分尊重司法权威,在诉讼过程中,除遵守法律的规定外,还要遵守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要求,尊重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行政裁定;5、明确将行政诉讼工作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6、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诉讼规范所要承担的责任。
七、将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列入行政程序主体。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对于此类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理论上没有什么争议,但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些法院常以此类组织非行政机关为由,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此类诸如学校、社保经办机构等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承担了众多社会管理职能,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有必要纳入依法行政程序规定的主体,并要求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严格执行程序规定。
八、具有完善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追责制度。再好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关键是要靠落实。行政监督和行政追责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保障。本建议稿用了三十多条、四千多字详细规定了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同时,在行政监督中突出依法监督,而不是以领导意思或个人意志随意监督,随意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如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通过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以行政复议程序依法纠正。
九、强调行政行为的合理。旧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的,可撤销,授予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在行政程序中,也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要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求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就建议稿进行了深入释义后,蒋阳兵及其团队成员律师与与会媒体代表就条文细节和推行中或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场交流气氛热烈。
栾少湖律师最后总结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说明时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律师作为法律一线工作者,愿意在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上总结经验,献计献策,以主动公布律师立法建议的方法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实际行动作学习贯彻十届四中全会的法律界排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