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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冬控大气污染方案出台 锅炉点火需申报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11-11 21:31:24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1月12日讯 日前,市环保局出台《2014年度冬季控制大气污染工作方案》,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开展为期五个多月的“冬控”工作。通过加强废气污染源环境监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积极防控2014年冬季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企业锅炉点火要申报

    各区、市环保部门开展锅炉排查和点火期监察。组织对本辖区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对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分散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14年年底前全部淘汰;逾期未淘汰的,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罚。企业锅炉启动点火应提前申报,一般应在夜间进行,并最大限度减少冒黑烟现象的发生。

    燃煤质量有要求

    严格燃煤污染控制。各分局、各市环保局贯彻落实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禁止销售使用高硫高灰份劣质燃煤规定>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本辖区企业燃煤煤质申报、抽查和放宽煤质审核工作,组织开展煤样监测,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燃用硫份高于0.6%、灰份高于15%劣质煤炭的依法进行查处。

    国、省控重点废气污染源每周至少查一次

    冬控期间,环保部门将加大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对污染源实行“定人、定位、定责”,力争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超低排放。冬控期间各分局、各市环保局对辖区国、省控重点废气污染源应每周至少监察、监测1次;对除国、省控外的20吨/小时及以上在用锅炉和上述重点行业企业应每两周至少监察、监测1次;对其它锅炉应每月至少监察、监测1次;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对各区、市执法情况进行稽查。

    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对废气污染治理项目进展缓慢、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的从重处罚。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依法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破坏在线监测设备者将追刑责

    加强重点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监管。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和考核,提高在线监控设备运行质量,按时组织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半月对全市至少15%的国控、省控废气污染源进行1次现场监督监测。环保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依法查处。对于破坏在线监测设备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强

    环保部门将加强重点行业和单位车辆停放地监督检查,重点治理工程施工、客货运输等易发冒黑烟车辆,严查冒黑烟车辆,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实施跟踪治理,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全市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执法监管,及时查处不正常运行和擅自闲置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配合交警部门开展路查执法,合理布置路查路段和点位,依法查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标志车辆,落实黄标车禁行措施。

    深化扬尘、挥发性有机物、异味污染治理和检查

    冬控期间,各分局、各市环保局加大对辖区工业企业扬尘、挥发性有机物和异味污染治理力度,开展水泥、砖瓦、商品混凝土搅拌企业扬尘整治和挥发性有机物及异味治理,限期建设完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对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停。各分局、各市环保局对辖区大气子站周边扬尘、挥发性有机物和异味污染源应每两周至少监察一次,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开展抽查检查。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各分局、各市环保局按照《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制定应急方案,落实应急装备,加强值守,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要切实落实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等应急措施,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检查。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空气子站污染物浓度异常升高联动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空气子站异常数据分析、判定、预警和发布工作,各单位应按工作程序要求进行联动处置。(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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